来源:齐鲁网
2019-01-11 22:31:01
齐鲁网潍坊1月11日讯 目前,寿光市正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过打击各类涉黑涉恶团伙及个人,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1月11日,寿光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的、带有涉恶性质的敲诈勒索案件。3名男子因敲诈未成年人5000元,均被判处数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寿光警方破获一起刑事案件。寿光市文家街道北官桥村郑伟伟、羊口镇唐长聪、台头镇北台头村陈鹏、张某波(在逃)以被害人陈某某(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曾与王某某发生关系为由,敲诈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通过微信转帐支付。郑伟伟分得赃款3100元,陈鹏分得赃款人民币850元。案发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郑伟伟和陈鹏处扣押赃款人民币3950元,公安机关已依法返还给被害人。经调解,被告人郑伟伟、唐长聪、陈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500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郑伟伟、唐长聪、陈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寿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郑伟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陈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唐长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本案中,被告人郑伟伟、陈鹏、唐长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利用被害人陈某某(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曾与王某某发生过关系为要挟,客观上实施威胁、敲诈行为,使陈某产生恐惧心理,敲诈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000元。本案中受害人陈某为未成年人,因此敲诈勒索财物达到立案标准的50%即可构成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因此被告人郑伟伟、陈鹏、唐长聪最终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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