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01-07 18:21:01
齐鲁网潍坊1月7日讯 1月7日,寿光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数罪并罚案件,被告人唐松华、王立新被依法判刑并处罚金。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5年5月25日,在荣乌高速寿光北出口处,寿光市田柳镇袁桥村唐松华伙同魏光林、赵守志、王启(该三人均已判决)等人,因高速公路行车纠纷将马某业、张某军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业的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军的伤情属轻微伤。
2017年12月9日,唐松华无证驾驶朱晓东(在逃另案处理)的别克英朗轿车沿寿光市广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古槐路口处时,与案外人马某清驾驶的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事故发生之后,唐松华给田柳镇后疃村王立新打电话让其顶替,王立新到达事故现场后向公安交警部门出警人员和保险公司查勘员谎称其为英朗轿车驾驶员。交警部门处理现场完毕之后,唐松华将此事告知朱晓东(在逃另案处理),在后期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由朱晓东与王立新负责办理了相关手续。2018年2月28日,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案涉交通事故双方车主账户中打入理赔款共计20600元;人民保险公司已受理保险理赔,但理赔款尚未到位即案发。案发后,唐松华在王立新亲属的催促和见证下,向公安机关退赃20600元,两被告人获得保险公司谅解。
经查,唐松华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唐松华、王立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
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和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寿光市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唐松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立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最新)》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轻伤二级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轻伤一级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本案中,唐松华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唐松华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事故发生之后,唐松华让王立新到达事故现场后向公安交警部门出警人员和保险公司查勘员谎称其为轿车驾驶员而获得理赔款。唐松华、王立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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