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6-08 11:30:06
齐鲁网潍坊6月8日讯(记者 郑鹏飞 通讯员 姜琪砚 秦昕)男子杨某找付某为王某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的安全文明常识考试,被考官识破了替考行为。近日,潍坊高新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三被告人均犯代替考试罪。
2015年9月,被告人王某在被告人杨某的驾校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在学习过程中,王某称自己太忙没时间去参加考试,希望杨某能找人替他考试。后来,杨某发现被告人付某身形长相和王某很像,便找付某商量,希望他能替王某考驾驶证,并以饭局作为酬劳,付某答应了。同年11月25日,付某代替王某通过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同年12月2日,付某在代替王某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时,被当场查获。
据考场内监考民警描述,当天上午十点开始考试,替考人付某混在考试学员里面,当学员拿着档案盒身份证按点名顺序进入考场时,发现拿着王某身份证的人和身份证上的照片不符,于是把这名学员叫到一边,让其背诵其所持身份证上家庭住址和身份证号码,他都背诵的很正确。然后问了身份证人员父母信息,学员也回答了,但是很随意。便带他去办公室核实,从公安信息网上查询到父母信息与其所说的并不相符。这学员此时也就承认了,说自己不是王某本人,是替王某考试的。
经高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被告人王某让他人代替其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被告人杨某为他人替考提供帮助,其行为均符合代替考试罪的构成要件,均构成代替考试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付某、王某、杨某均犯代替考试罪,各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介绍,此次审理的案件,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实施以来,潍坊高新法院审理的首宗当事人因“替考”而被刑拘的案件。法官表示,这在以前,付某的行为只会受到行政处罚,如今“替考”已经上升到了刑事案件的层面,无论是替考者,还是被替考者,都将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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