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2-08 09:37:02
齐鲁网潍坊2月8日讯(记者 李杨)近日,齐鲁网记者从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了解到,《滨海区落实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实施方案(试行)》已正式下发,凡符合条件的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可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每月领取政府发放的“奖金”,落实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解决。
据方案介绍,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五个条件:户口登记或界定为滨海区城镇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非机关、事业组织和企业退休职工;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且合法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满60周岁。凡有任何一条件不满足者,不得申请奖励。
另外,《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在奖励发放标准方面,潍坊市滨海区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随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提高自行提高。值得关注的是,该奖励发放需经过四级审核。首先,每年1月31日前,符合条件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潍坊滨海区城镇其他居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要重新申报;其次,村居(社区)居委会核实:每年2月28日前,村居(社区)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个人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并上报各街道计生站及海化集团计生科初审;第三,各街道计生站及海化集团计生科初审:每年3月31日前,各街道计生站及海化集团计生科对村居或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最后是区级审核确认:每年4月30日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各街道及海化集团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各街道及海化集团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确认本年度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对象资格。
申请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的人员,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户籍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下四类特殊情况,需按对应要求办理: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由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出具证明。如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对于本人户口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子女数增加(包括依法再生育、违法生育、收养导致子女数增加)后,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骗取奖励扶助金或工作人员审批错误等四类情形的,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奖励扶助金,并立即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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