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01-31 19:14:01
齐鲁网潍坊1月31日讯 随着春节日益临近,烟花爆竹市场再次迎来销售旺季。1月31日,潍坊市昌乐县政府正式发布《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明确划定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明确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市民一旦违法燃放,将面临最高500元的罚款。
记者了解到,昌乐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以东南西北“四界”为限。其中,北侧界限自昌乐寿光界与G20青银高速交界处开始,沿G20青银高速南侧护栏向东至S224大沂线;东侧界线自S224大沂线与G20青银高速交界处开始,沿S224大沂线、首阳山路东侧路沿石向南至宝通街;南侧界线:自宝通街与首阳山路交界处开始,沿宝通街南侧路沿石向西至北海路;西侧界线:自宝通街与北海路交界处开始,沿北海路西侧路沿石、昌乐寿光界线向北至G20青银高速。
此外,《通告》规定,在昌乐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重污染天气期间昌乐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此外,根据《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区;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由潍坊市公安机关会同昌乐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
此外,如出现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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