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10-30 18:04:10
齐鲁网潍坊10月30日讯 目前,寿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在进行中。10月30日上午,寿光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某、刘某明、单某明故意伤害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刘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单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据悉,2018年9月19日,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刘某明、单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寿光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0日晚,被告人马某、刘某明、单某明及被害人王某帅在寿光市国际商贸城销售中心门口处喝酒,期间被害人王某帅与被告人马某、刘某明、单某明等发生口角,被告人马某、刘某明、单某明遂将王某帅推倒并殴打王某帅头部、胸部、腹部等部位,期间马某将王某帅扔进旁边的水池内。次日早上,刘某明、单某明发现王某帅异常,但未施救离开现场,后王某帅死亡。经鉴定,王某帅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寿光市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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