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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执法流程图和执法服务指南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0-07-03 10: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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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要求其回避的权利:(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三、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五、有保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的权利。

六、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七、未成年被询问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的权利。

八、聋哑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九、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办案人如实宣读询问笔录的权利;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

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予以保密。

十一、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二、监督救济渠道

1、行政复议

部门:潍坊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

地址: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健康街与金马路交叉口西北角福祥大厦9楼

电话:0536-8789382

2、行政诉讼

部门: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健康东街6699号

电话:0536-8185300

与消防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消防服务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战略部署,深化消防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消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制定《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消防服务十条措施》。

一、畅通绿色通道,为新旧动能转换营造优质服务环境

畅通重大工程绿色通道。市、县级消防部门成立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优化服务专项办公室,成立服务专班,设立服务热线电话,实行对重大工程一对一全程服务。畅通快速审批通道,提供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业务咨询、技术指导,并与相关部门做好并联审批。

容缺受理,推行“最多跑一次”。消防行政审批受理窗口、消防设计审核人员进驻各地政务大厅办公。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事项预约服务。推行“容缺受理”,申请单位主要申报材料齐全、次要材料欠缺的,可以先受理,在审批前补齐材料,让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实现“最多跑一次”。实行“三个一”服务,即“一窗受理”:消防业务一站式服务,实行受理窗口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所有不合格项;“一并验收”: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办理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在验收时一并办理。

二、精简审批程序,为新旧动能转换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优化审批流程。涉及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医养结合、市级重大工程、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对暂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出具《会议纪要》、立项批复或批准文件、审查意见等书面合法性证明材料,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技术规范出具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取得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向消防部门申报取得消防设计审批意见,方可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对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消防产品及防火材料,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需提报型式检验报告,国家强制认证产品还需提供强制认证证书。现场验收时,仅对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类产品进行现场质量检查。

优化审批事项。消防行政审批纳入“山东政务服务网”,实现行政审批的过程跟踪、结果公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审批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属于消防设计备案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出具审查意见书,消防部门仅进行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审查意见;降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比例,最高为50%,最低为30%,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监督。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工业项目“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依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0号)实行承诺制。

缩小审批范围,下放审批权限。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工程,免于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人数不超过50人且设在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首层的小商店、小超市、小餐馆,免于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下放至县级消防部门办理。在交通不便的县(市)辖区,经建设单位申请,市级消防部门可以授权县级消防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

三、充分发挥职能,为新旧动能转换营造立体保障环境

深化执勤战备措施。强化“防消联勤”,深入开展重点单位“六熟悉”,加强实地演练,全面掌握单位、水源、道路等情况;在对单位进行“六熟悉”的同时,组织开展消防常识培训,指导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强化应急响应水平,接警响应快速准确,加强第一出动力量调派,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时派驻力量在重点区域驻点值勤,第一时间到场展开和组织施救,加强灭火救援技战术研究,减少火场水渍损失和次生灾害,最大限度控制灾害、减少损失,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提供消防技术支持。根据行业部门、社会组织和单位申请,免费提供消防安全培训、指导完善火灾应急处置预案、联合开展消防演练等服务内容,帮助、指导单位制定专业、全面的火灾隐患整改方案。第一时间派遣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和骨干赶赴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根据火灾事故调查勘验进展情况及时缩小现场保护范围,缩短火灾现场封闭时间,一般情况下将单一企业的火灾事故认定期限由30日缩短为20日,帮助事故单位尽快恢复生产经营。指导社会消防服务机构规范执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四、强化社会监督,为新旧动能转换营造公平法治环境

完善民意监督机制。通过电话回访、聘请社会监督员、开展座谈测评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消防工作方式方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完善咨询投诉机制。畅通互联网站、96119热线电话、手机APP、来信来函等渠道,接受、解答群众涉及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安全等咨询事项,及时受理查处举报投诉,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提高群众满意率。

完善不良行为惩戒机制。在互联网定期公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社会消防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并通告发改、工信、住建、工商、银行、保险等部门和行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责任编辑:杨凡、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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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200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全省森...[详细]
齐鲁网 20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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