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晚报
2020-03-12 09:33:03
临沂一家企业因资金紧张拖欠了潍坊青州一家企业的货款,被诉至青州法院。3月12日,记者从青州法院了解到,通过办案法官网上调解,双方达成合意,临沂企业拖欠货款于2020年5月10日前付清。
“下面进行法庭调解,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调解意见……”3月10日,在青州法院第一互联网审判庭,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在明确案情的基础上,办案法官征求了双方意见,开始对案件进行当庭调解。
这是发生在青州某油脂公司与临沂某生物科技公司之间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青州某油脂公司诉称,自2015年起,原告向被告供应鸭油,2019年4月5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01484元。另,自2018年1月起,原告向案外人潍坊某生物科技公司供应鸭油,2019年4月,经原、被告及案外人共同对账,潍坊某生物科技公司共欠原告货款329156元,后经协商,被告同意代案外人偿还该笔货款。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以上货款共计630640元,并此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被告临沂某生物科技公司辩称,拖欠货款属实,但公司资金紧张,暂时不能清偿货款,而且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过高。
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原被告双方之间有多年的供货关系,办案法官在征求双方意见后,随即对本案进行当庭调解。法官从保护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发展和促进复工复产的角度出发,耐心与双方进行沟通交流,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合意:被告拖欠原告货款630640元于2020年5月10日前付清,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据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该案的调解结果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被告协调争取了相对宽裕的偿还时间,有利于被告复工复产的顺利进行。对于这样的调解结果,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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