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10日讯 3月10日,记者从潍坊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严格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营造庆祝建党100周年良好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广大经营者规范开展商业营销宣传进行告知:
严禁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名义从事商业炒作牟利行为。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禁止营销宣传各类非法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的商业营销宣传,禁止使用军服、军品、军人形象等进行广告宣传和商业炒作。
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的商业营销宣传,禁止违法宣称“特供”“专供”的广告宣传和商业炒作。
严禁各类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
严禁含有淫秽、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严禁恶搞经典、恶俗营销及含有各类色情、“软色情”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禁止以恶俗趣味短视频、恶搞桥段、色情直播等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
严禁歪曲历史事实、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营销宣传行为。禁止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的商业营销宣传。
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营销宣传行为。
严禁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营销宣传行为,严格教育类APP广告、儿童节目映前广告内容审查,禁止利用未成年人教材书刊、教具文具、校服校车、奖状证书等进行商业营销宣传。
严禁各类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营销宣传行为。
全市广大经营者要切实承担商业营销宣传主体责任,知法守法,依法经营,严守广告宣传正确导向,坚决维护好商业营销市场秩序。
据悉,潍坊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重点监测和巡查监管力度,严查重处相关违法行为。市民若发现涉嫌违法相关线索,可通过12345(12315)热线等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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