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20-02-18 15:30:02
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18日讯 2月18日,记者从潍坊市临朐县财政局获悉,为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对税费优惠政策相关要求,临朐县积极研究并主动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减轻负担。
大力支持疫情防治机构
1.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轻相关企业及个人负担
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4.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5.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4条、第5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6.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7.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8.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9.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0.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1.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我省境内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
12.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可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1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4.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15.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16.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鼓励支持捐赠
17.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8.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的医院开具的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19.对于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21.取消出口退税申报期限限制。自2020年1月20日起,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取消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次年4月30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限制,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22.进一步加快退税进度。优化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全面推行无纸化申报,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对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全部纳入无纸化申报范围,在6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其中,对一类企业的退税2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或有特殊要求的出口企业,开辟出口退税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力争24小时完成出口退税审批。
优化相关资格认定程序
23.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根据需要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县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随时公布名单。
24.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需要填报《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经县民政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后,随时公布名单。
在此期间,国家出台新的税费减免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闪电新闻记者 于刚 通讯员 杨阳 潍坊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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