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20-02-18 13:54:02
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18日讯 2月18日,潍坊市召开第三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主要负责人冉照坤就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相关介绍。
支持复工复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支持物资供应。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鼓励公益捐赠。一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二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三是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支持防护救治。主要有两方面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企业外贸出口。一是取消出口退税申报期限限制。纳税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次年4月30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证明开具、出口收汇等事项的,可以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随时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二是进一步加快退税进度。对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申报,6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业务,其中,一类企业的退税业务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或有特殊要求的出口企业,开辟出口退税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力争24小时完成出口退税审批。
支持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于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闪电新闻记者 于刚 潍坊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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