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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招!潍坊高新区支持金融产业发展 企业上市最高补助1000万元

来源:齐鲁网

作者:李涛

2019-01-09 13:07:01

齐鲁网潍坊1月9日讯 9日上午,潍坊高新区新闻办公室举行发布会,金融办主任熊福涛在发布会上介绍了高新区《关于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和《潍坊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支持金融文化小镇发展的意见》主要内容和实施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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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坚强领导下,高新区金融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全区工作中心,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主线,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创新发展,在金融资源聚集、科技金融、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等方面全面发力。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支持金融产业和民营企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潍坊高新区金融产业自身发展,同时更好地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并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做法,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着细化实化、问题导向、综合施策、务实管用的原则,潍坊高新区管委会出台了《潍坊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和《潍坊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支持金融文化小镇发展的意见》两个政策性文件,并正式印发实施。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此次出台的金融产业政策对境内外企业上市补助标准提高到1000万元,目前是全省力度最大、标准最高的。熊福涛表示,此举就是要给大家一个强烈的信号,引导培育更多优质企业通过上市,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腾飞。此外,政策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的补助60万元也是全省最高的,目的就是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规范运营、加快发展壮大。

与以往的金融政策相比,《潍坊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聚焦“金融短板”、注重“实体经济”、突破“科技金融”,进一步丰富了高新区金融产业发展的“工具箱”,是一份含金量非常高的政策文件。文件的正式出台,充分体现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对金融工作的高度重视,全面理清今后一个时期高新区金融发展的方向与路径,对进一步做优金融环境、做实金融创新、做深科技金融、做强资本市场,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附:潍坊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

一、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业态发展

1. 支持各级银行机构落户发展。对在区内新设立或引进的银行机构,给予政策支持。

(1)开办费补助。按照省级及以上机构和地方性商业银行总部1000万元、市级分支机构200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

(2)营业场所补助。对购买、租赁办公场所的,省级及以上机构和地方性商业银行总部,分别给予500元/㎡的购房补助或者3年内房租60%的租房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市级分支机构,分别给予500元/㎡的购房补助或者3年内房租50%的租房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新设立或引进的外资银行参照省级及以上机构的政策给予支持。

2. 支持证券、保险、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交易结算中心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消费金融公司、集团财务公司等新兴金融业态落户发展。对新设立或引进的机构,给予政策支持。

(1)开办费补助。按照省级及以上机构200万元、市级分支机构30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

(2)营业场所补助。对购买、租赁办公场所的,省级及以上机构,分别给予500元/㎡的购房补助或者3年内房租60%的租房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市级分支机构,分别给予500元/㎡的购房补助或者3年内房租50%的租房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 支持具有在省级及以上范围开展金融业务资格的地方金融组织落户发展。对新设立或引进的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地方金融组织,自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年度起给予政策支持。

(1)营业场所补助。对购买、租赁办公场所的,分别给予500元/㎡的购房补助或者3年内房租50%的租房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运营补助。5年内给予运营补助,补助金额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

4. 对新入驻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单项业务总部、地区性总部、二级分行(分公司)或外资银行市级分支机构,自设立起5年内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给予补助。

本章所述对机构的营业场所补助,不超过其当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

二、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

5. 支持经法定程序登记备案的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发展、投资区内科技企业。对金融机构、央企、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或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的天使类股权投资机构、不低于1亿元的创投类股权投资机构、不低于2亿元的其他股权投资机构和管理资金规模不低于上述标准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在区内设立且投资区内企业占其投资总额25%以上的股权投资机构,购买、租赁办公场所的,分别给予500元∕㎡的购房补助或3年内房租60%的租房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采用增资扩股方式投资区内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通过资本方式引进的科技企业或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政府引导基金可以给予支持。引导基金在退出时,可以将获得的投资收益扣除运营成本后,根据绩效评价,按照不同比例给予社会出资让利,但让利后的年均净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

(3)股权投资机构采用增资扩股方式投资区内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分别超过5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且投资锁定期超过3年的,按照股权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股权投资机构采用增资扩股方式投资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发生的投资损失,政府引导基金可以按照不超过实际损失的60%、30%给予补助,单一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一投资机构年度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实际损失按照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确认的损失数计算。

(5)在高新区注册、纳税且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现纳税时,根据对全区的经济发展贡献给予适当奖励,采用公司制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采用合伙制、契约制的投资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和地方留成的50%。

上述奖补政策,股权投资机构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奖补资金给予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采用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组织形式的,奖补资金给予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三、推动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6. 鼓励各级银行在区内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专营机构,对新设立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助。

支持科技支行或科技专营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及提供其他科技金融创新产品或服务,并优先给予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支持。

7. 鼓励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向金融机构贷款。对按期还本付息的科技企业,按照实际负担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8. 鼓励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优先支持区内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设立独立的供应链管理公司,拓展相关金融服务业务。对业务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规模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开展业务的银行给予0.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 鼓励区内银行加大对区内实体经济的投放。对区内企业贷款年度增幅超过全市企业贷款平均增幅的银行,给予其超过全市企业贷款平均增幅以上部分1%的补助,最高300万元,专项用于银行化解区内企业不良贷款。

10. 鼓励区内企业贷款归回。对进入资本市场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信贷关系转回区内银行后的首笔贷款按期归还后,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给予该首笔贷款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1. 鼓励科技企业通过投保科技保险降低经营风险。对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出口信用保证等科技险种,按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一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12. 推动债股结合,鼓励投贷联动。对银行在区内开展科技企业投贷联动业务发生的贷款损失,按实际损失的30%给予补助,单一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13. 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开展针对科技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对在区内进行创新性试点且综合效益显著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根据产品的推广性、创新性和实效性,经综合评定后最高给予金融机构研发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推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

14. 推动企业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拟在境内外(含香港)上市的企业,上市申请经审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受理后给予400万元补助,成功上市后再给予600万元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挂牌成功后给予180万元补助;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和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挂牌成功后给予6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进入潍坊五板资本市场。

企业通过买壳、借壳等方式控股辖区外的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并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高新区的,享受同等政策。

15. 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因正常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而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高新区财政给予等额补助。上市挂牌后,以上市挂牌前一年为基数,每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度增长超过20%部分,3年内由区财政给予50%补助。若某一年度企业实缴地方税收增幅达不到预定比例,不足部分在次年补助时予以扣减。

16. 对通过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私募股权等方式融资的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通过潍坊五板资本市场实现间接融资的,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7. 鼓励证券机构活跃资本市场交易,为上市公司提供增值服务。对通过区内证券机构大宗交易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按其缴纳税收地方留成的80%给予补助。

五、支持金融人才落户

18. 对新引进的市级及以上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证券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的人才,符合市区人才政策的按市区政策执行。

19. 在区内注册、纳税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证券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为区内重大民生项目或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提供融资余额超过20亿元的,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

20. 积极推荐优秀金融企业家参与“齐鲁金融之星”等人才评选。

六、其他

21. 本意见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主体、事项。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与区内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或与上级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22. 对区域金融业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金融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的政策支持。

23. 当年度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发生严重问题,以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伤亡火灾责任事故,属于上级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不予支持,且优惠期不递延。

24. 所有入驻机构的营业用房补贴期间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享受本意见政策的各类机构10年内迁离高新区或者改变在高新区纳税义务的,应将按本意见享受的优惠政策一次性返还。

25.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闪电新闻记者 李涛 潍坊报道

[责任编辑:杨凡、梁延菊、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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