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7-25 19:45:07
齐鲁网潍坊 7月25日讯 7月25日,记者从潍坊市环保局了解到,近日,环保部门在对潍坊市坊子区的山东帅克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多项环境违法行为,于是连开4张“环保罚单”,对企业做出严厉处罚。
经查,该企业“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外,该企业“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产生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该企业“通过不正常运行水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介绍,企业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潍坊市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闪电新闻记者 李杨 潍坊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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