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4-10 15:16:04
齐鲁网潍坊4月10日讯 4月10日上午,潍坊市林业局副局长张云葆就《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做出专业解读。作为潍坊市出台的首部实体性政府规章,《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依法划定湿地保护红线,规定了市重要湿地的认定标准,要求全市湿地实行名录制管理,列入名录的湿地要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管理责任单位、保护范围和界限,根据湿地调查结果和湿地动态监测数据对湿地名录动态管理。
记者了解到,《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共包含六章五十条,自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市重要湿地、县(市、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对列入名录的湿地,严格用途管制,规范管理,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据介绍,森林是“地球之肺”,而湿地则是“地球之肾”。潍坊市湿地面积21万余公顷,先后建立各级湿地公园26处,其中国家级湿地公园10处(含试点4处)、省级湿地公园13处、市级湿地公园3处。《办法》要求,凡列入国家重要湿地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同时,要求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对单位和个人在湿地内的活动作出了限制规定。因建设公益性设施或者从事与湿地保护管理有关的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湿地恢复方案。此外,相关部门在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申请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办法》明确要求,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限期进行生态修复。同时,针对湿地保护范围内的违法活动,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查处,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纳入名录的湿地,各级政府应当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单位应该依法履行好职责。
此外,潍坊市将对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市重要湿地、县(市、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对列入名录的湿地要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管理责任单位、保护范围和界限,预计潍坊市湿地名录将在2018年年底以前发布。
闪电新闻记者 李杨 潍坊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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