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潍坊日报
2018-03-31 10:35:03
本报讯 (记者于哲)3月26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近日,市政府公布《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市出台的首部实体性政府规章。
据了解,《办法》是我市2017年政府立法重点项目,由市林业局起草,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于2月28日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主要依据《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和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两个规章,广泛参考福建、江苏、安徽、河北以及济南、青岛、郑州等地的立法经验,共六章五十条。
《办法》理顺了湿地保护体制机制。通过确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管护责任单位、湿地保护利用、经费保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明确林业部门牵头、三部门(水利、海渔、城管)分头组织、部门分工负责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创制了湖泊河流水库湿地保护由水利部门组织、近海和海岸湿地由海洋渔业部门组织、城市湿地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的管理模式,厘清了主体责任。
《办法》补齐了湿地保护监督管理短板。通过建立湿地保护工作评估制度、湿地定期普查制度、湿地动态监测体系强化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明确湿地管护责任单位的职责,加强湿地日常管理。强化湿地保护利用中的违法责任,对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在湿地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划从事生产经营、生态旅游、科研教育等活动的,在立法权限内创设了罚款的处罚;对船舶在水域内违法排放污染物和船舶垃圾,采取电鱼、炸鱼、毒鱼等方式捕鱼,擅自放生动物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细化了法律责任。
《办法》完善了湿地分级保护体系。前瞻性地规定了市重要湿地、县市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建立起了省级以下各级湿地认定和公布制度,完善了我市湿地分级保护体系。市重要湿地的认定和调整由市林业部门组织实施,县市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和调整由县市区林业部门组织实施,合理地划分了管理事权。
《办法》明确了管护责任单位职责。我市湿地面积广大,根据2012年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显示,全市湿地面积215949.24公顷,位居全省第二。近年来,我市陆续建立各级湿地公园26处,其中国家级湿地公园10处(含试点4处)、省级湿地公园13处、市级湿地公园3处。《办法》颁布实施后,明确了管护责任单位,规范了管护责任单位相关工作的开展,形成了市、县市区、镇(街道)、管护责任单位四级网格化责任体系,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湿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我市自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高质量地出台了剧毒高毒农药管理、电梯安全、文物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等一批富有成效的地方立法项目,为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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