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潍坊日报
2017-07-18 09:39:07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居住生活工作环境卫生,市发改委、市城管局日前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服务业、农贸市场、交通工具等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处理费使用等。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我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对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及暂住人口、运营车辆等,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处理费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对不同缴费对象实行不同计费方法和标准。其中,城市居民每户每月10元,包括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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