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5-15 15:11:05
齐鲁网潍坊5月15日讯 5月15日,记者从潍坊市环保局获悉,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环保部门复查6次的情况下,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潍坊市环保局决定对该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罚款金额为938160元。
据潍坊市环保局公布的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表明,2016年10月19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在厂内污水排放口采集了水样。经监测,企业所排污水氯化物浓度为24500 mg/L,氨氮浓度为52 mg/L,均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规定的排放限值,且分别超标29.63倍和0.15倍。潍坊市环保局于2016年10月24日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潍环责改字【2016】ZD22号),于2016年11月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潍环罚字【2016】ZD17号),罚款 52120元。
另外,2016年11月1日,潍坊市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寒亭区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了复查,并在厂内污水排放口采集了水样。经监测,该企业所排污水氯化物浓度为32500mg/L,超标39.63倍;氨氮浓度为107 mg/L,超标1.38倍;总氮浓度为255 mg/L,超标2.64倍。2016年11月4日,潍坊市环保局再次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潍环责改字【2016】ZD23号)。
2016年11月10日,潍坊市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寒亭区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再次进行了复查,并在厂内污水排放口采集了水样。经监测,该企业所排污水氯化物浓度为35000mg/L,超标42.75倍;氨氮浓度为53.4 mg/L,超标0.19倍。2016年11月15日,潍坊市环保局第三次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潍环责改字【2016】ZD25号)。
2016年12月9日,潍坊市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了第三次复查,并在厂内污水排放口采集了水样。经监测,该企业所排污水氯化物浓度为18700mg/L,超标22.38倍。2016年12月16日,潍坊市环保局第四次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潍环责改字【2016】ZD27号)。
2017年1月13日,潍坊市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了第四次复查,并在厂外虞河污水排放口采集了水样。经监测,该企业所排污水氯化物浓度为19800mg/L,总氮浓度为76.1mg/L,分别超标23.75倍和0.09倍。2017年1月22日,潍坊市环保局第五次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潍环责改字【2017】ZD2号)。
2017年2月14日,潍坊市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了第五次复查,并在厂外虞河污水排放口采集了水样。经监测,该企业所排污水氯化物浓度为34900mg/L,超标42.63倍。2017年2月23日,潍坊市环保局第六次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潍环责改字【2017】ZD5号)。
2017年3月13日,潍坊市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了第六次复查,并在厂外虞河污水排放口采集了水样。经监测,该企业所排污水氯化物浓度为32400mg/L,超标39.5倍。复查结果表明,该企业仍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被依法予以处罚。若企业逾期不缴纳罚款,环保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若企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潍坊市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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