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08-23 00:53:08
齐鲁网潍坊8月23日讯 8月22日是农历七月二十二日,也是民间相传的“财神节”。当天,寿光张建桥派出所“请”来了两名特殊的市民。据警方介绍,在全市禁燃烟花爆竹的时段内,这两名市民公然违反相关条例。令他们没想到的是,这爆竹还没有燃放完,自己就被带到了派出所。
据民警介绍,22日10时左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民警在寿光市巴龙国际小区南区工地内发现杨某某(男,54岁)燃放烟花爆竹,最终给予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22日11时左右,特巡警大队、张建桥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家住寿光市水泥厂家属院的张某某(女,45岁)为图吉利在小区门口处燃放一挂红色鞭炮。最终,她被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2018年10月1日,《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第二款、《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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