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12-26 17:16:12
齐鲁网潍坊12月26日讯 进入年底以来,寿光市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仍在持续进行,一批涉黑涉恶的“村霸”、“菜霸”相继落网,令当地群众拍手称快。12月26日,记者从寿光市人民法院了解到,因寻衅滋事等罪名,寿光西公孙村的村民梁德元终于被依法判刑。
经查,梁德元可谓“罪行累累”,给当地村民造成了人身、名誉等方面的损坏,在当地形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早在2015年6月27日,王某亭与李某杰因索要手机问题在寿光市圣城街道西公孙村梁德元家门口处发生纠纷,梁德元遂上前殴打李某杰,并持铁锨将李某杰一方的车辆损坏。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完毕。同年7月9日,梁德元因侄子梁某旭与桑某来、隋某斌在寿光市建新街发生交通事故,该赶至现场后与对方发生争吵,并在派出所出警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将隋某斌、王某打伤。经鉴定,王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梁德元的恶行远不止于此。2016年1月22日,梁德元的女儿梁某因参与活动获得的奖品有质量问题与寿光某售楼中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梁某打电话给梁德元,该赶到现场与售楼中心工作人员韩某舰、黄某斌等发生厮打。经鉴定,黄某斌、韩某舰、梁德元、梁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同年9月,梁德元酒后与同村村民梁某山因本村合家湾承包问题在电话中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梁德元赶到本村村民梁某杰家中对梁某山进行殴打。
今年1月,梁德元到寿光市圣城街道西公孙村村委,无故对正在办公的张某文、刘某波进行辱骂。没过几天,梁德元又到寿光市圣城街道西公孙村村委,通过村委广播,对现任村主任刘某波进行辱骂,在村内造成恶劣影响。次月,梁德元到寿光市圣城街道西公孙村村委,无故对正在发放福利的刘某波进行辱骂。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后,梁德元仍不知收敛,继续在村里“耀武扬威”。2018年4月,梁德元驾车在寿光市圣城街道西公孙村内遇到梁某才、刘某武后,无故对二人进行辱骂。5月4日,梁德元在卸任寿光市圣城街道西公孙村村主任后将办公室腾空,并私自将村集体财产电脑主机、录像机等搬回家中。7月19日,梁德元酒后到寿光市圣城街道西公孙村村委,无故吵闹,并打砸村委办公室内物品,致使办公室内电话机、茶几、椅子、铝合金门窗等被损坏。除了打砸财物、殴打辱骂他人外,2018年4月下旬,梁德元还通过微信联系办理其与蔺某艳的假结婚证两本。
鉴于梁德元所犯下的罪行,寿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梁德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村霸”梁德元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多次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在村内造成恶劣影响,其上述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另外,梁德元非法制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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