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晚报
2021-05-17 09:43:05
5月16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规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潍坊制定了《潍坊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其中,在一次性创业补贴方面,《管理办法》中规定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且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人员提高到2万元;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正常经营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检查都有明确规定
今年3月15日,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其中不少条款要求各市参照省里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潍坊2019年出台的《潍坊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参照省里意见,结合潍坊实际,制定了《潍坊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市政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在留足全市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资金。如国家、省出台涉及上述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或取消东部七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资金管理政策。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第七条至十八条),主要明确了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训练营补助、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创业大赛奖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运营补贴和创业孵化补贴、乡村振兴劳务基地一次性奖补、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奖补、创业服务补助、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同时对每项补贴的涵义,发放的对象、标准和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资金的管理与控制”(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要求扶持资金加强信息审核、加强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执行、加强决算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等。
“资金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五条),对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作了明确规定。
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5万元标准补助
在《管理办法》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中,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创业训练营补助和创业典型人物奖励等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个人和小微企业承担,剩余部分按规定贴息。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含中央及省市县政府出台的扶持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的市级承担部分,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或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市县(区)两级分担比例、具体扶持内容及资金申请拨付办法,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创业训练营补助。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承担市级创业训练的机构申请创业训练营补助时,应提供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创业大赛奖补)。对每年新评选的“潍坊市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潍坊市优秀创业导师”、“潍坊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者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潍坊市创业大赛”“潍坊市乡村振兴创业大赛”获奖者,根据获奖等次(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列支。创业典型人物奖励资金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获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创业大赛活动的,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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