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潍坊日报
2021-02-27 09:46:02
本报讯 (潍报全媒体记者 刘元超)2月26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潍坊市供热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潍坊市供热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用热管理、设施管理维护、投诉和争议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完善我市供热事业运行的基本规则,划定供用热双方基本权利义务边界,明确政府供热管理权限,补齐供热短板,提高执法刚性,为推动我市供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贡献力量。
根据我市供热监管的实际情况,《条例》明确市级政府城管局为全市供热主管部门,县级政府住建局或者确定的其它部门为该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主管部门,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供热由市城管局直接管理,同时也具体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级政府的职责。《条例》规定了供热专项规划的编制责任主体及程序,明确供热范围和方式、供热工程设计方案等应当由供热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确定和调整。明确了供热、用热设施的建设主体及责任。《条例》规定小区内户外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组织建设,户内用热设施由开发商企业负责建设;同时明确建设单位对设施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以及城管局、住建局对竣工验收的监管责任。明确采暖供热期、供用热合同、供热温度标准、热费收取和既有建筑供热管网接入等规定。对小区供热需达到的入住率及例外情形进行了明确,其中,为保障新建小区早期业主的供暖,《条例》规定在达不到供热所需入住率时,头两年如果开发商补足缺口户数的基础热价(30%),供热企业即应保障供热;两年后由供热用热双方协调确定。对供热全流程运行有关规则、用户用热责任、设施管理维护责任以及供热投诉和测温、退费等争议处理规则等进行了明确。《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上位法没有规定具体处罚的内容予以规定,以填补上位法空白,同时对上位法的已有规定予以细化补充,以方便执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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