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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制定出台多项硬举措应对疫情推动就业

来源:潍坊日报

作者:

2020-03-23 10:13:03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就业,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实现充分就业。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对一次性用工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等政策的适用对象、内容以及申领发放流程进行明确,推动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政策快速落地、早见成果、多见成效。

一次性用工补贴

为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达产,我市对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提供稳岗支持,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企业名单由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分别由省、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提供,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分批下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负责落实。涉及中央、省属、市属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负责。

据介绍,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开工时间、在岗人数;企业诚信承诺书,企业春节期间在岗人员登记表;企业疫情防控物资调拨单;考勤表、工资表、申请补贴人员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所在月的工资银行流水、企业开户银行信息等。

疫情防控期间,本着快审快办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并受理后,会及时组织专门人员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开工时间、在岗人数进行审核确定。为避免人员聚集带来的交叉传染,对能依托网络信息系统审核的实行“不见面”审核,通过发送短信或电话回访等方式对在岗人员相关时间段出勤情况进行比对确认,并记录在案。审核确认后,将拟发放补贴企业名单及资金数额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拨付补贴资金。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为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切实解决企业和劳动者最直接、最急迫的现实问题,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有力的就业政策保障,我市对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受理过程中,需提供企业诚信承诺书,企业在规定期间内新吸纳就业人员登记表;银行代发工资流水;企业开户银行信息等。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会到相关网络信息系统核查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和社保登记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拨付补贴资金。

职业介绍补贴

为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及就业,我市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相关补贴。

按照要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于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介绍技能型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到驻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吸纳“四类人员”就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在地(或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开户银行信息;介绍“四类人员”就业花名册,经吸纳就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签署认可意见并加盖公章;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吸纳“四类人员”就业的用工备案表及社会保险增员表。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2年内有无不良信用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对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及参加社会保险情况,通过相关信息系统逐一进行查验,并通过发送短信或电话回访等方式对所介绍的“四类人员”进行核实,确保职业介绍补贴真正发挥促进就业作用。审核通过并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会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针对就业困难人员我市主要从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和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两方面给予支持。

对正在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按照国家要求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间也不再对免征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用人单位在征得符合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人员同意后,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会依托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对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人员进行比对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政策享受范围,由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严格按正常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流程发放补贴资金。

对正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正常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前,向灵活就业登记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就业困难人员延长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自主申请延长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依托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分别对就业困难人员的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同时比对民政、市场监管、残联、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单位)系统数据,对补贴申领人员资格条件进行比对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政策享受范围,由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严格按流程发放补贴资金。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为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我市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保补贴。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方面,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按照国家要求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需提供《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等。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相关网络信息系统,分别对高校毕业生的毕业年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同时比对市场监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单位)数据,对申领单位及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发放补贴资金。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主要针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需向灵活就业登记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依托相关网站和信息系统,分别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同时比对民政、市场监管、残联、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单位)数据,对申领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加大稳岗支持力度,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2020年2月4日(含)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到期的,补贴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按照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提交补贴申请,并提供《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及银行流水,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等。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分别对申领企业及人员的毕业年度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补贴年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同时比对民政、市场监管、残联、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单位)数据,对申领企业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就业见习补贴

为更好促进本市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尽快就业,帮助高校毕业生丰富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我市扩大青年见习计划规模,提高补贴标准,着力形成促进青年就业的长效机制。

《细则》规定,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 

在受理过程中,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需提供《就业见习基地吸纳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见习基地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银行凭证,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及保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见习期内提前离岗或见习期满的,需提供《山东省见习终止证明》《山东省见习鉴定表》,单位银号账户信息等。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申请后严格按照就业见习系统数据,依托“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数据库”“社保系统”“失业登记系统”和相关网站,对上报材料中参加见习人员身份逐一进行对比核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线上培训平台培训补贴和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为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不利影响,确保企业职工和各类就业创业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不松劲”“不断线”,我市进一步落实线上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政策,鼓励重点群体积极参加线上培训。

根据要求,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疫情结束,对线上培训平台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重点群体,按照当地该培训项目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支付培训补贴、对参训学员个人给予线上学习5元/学时的生活费补贴。

线上培训平台和组织学员参加实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培训机构分别向培训对象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线上培训平台需提供线上培训人员花名册;有关税务发票、线上培训平台银行账户信息等。培训机构需提供培训人员花名册、户口本复印件(农民工)、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学生毕业证复印件;有关税务发票等。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受理后,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对培训人员身份、培训人员数量、拨付资金数额等信息进行审核比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对线上培训平台拨付补贴资金。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生活费补贴发放至培训人员,确保补贴发放准确及时到位。

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主要针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评估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细则》规定,对2020年2月至4月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自行申报,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示后拨付。高校设立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公示后拨付。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运营补贴主要针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评估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创业示范园区、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市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细则》规定,对2020年2月至4月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15万元(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示范基地、园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奖补资金尚未用完的,优先用于租金减免,不足部分按上述标准进行补贴。

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需提交运营补贴申请,并提报入住企业名册、前三个月租金税务发票等,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向县市区(开发区)拨付补贴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将补贴资金拨入市级创业示范平台。

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为切实做好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我市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进行延长。其政策针对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将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市及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要求每月进行系统核查比对,确定无误后会通过电话或短信形式告知本人,无需个人重新申请。

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为保障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细则》要求,我市为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根据要求,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全市范围内执行统一标准为3438元。需注意的是,当年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不得与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一个年度内,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人员包括,在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年以上,因企业(与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为同一企业)生产经营困难,2020年度已经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领取的月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下岗、待岗职工(不含内部退养人员)。2020年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失业登记前有单位就业登记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历史记录信息、截至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时仍然未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女性四十五周岁和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待岗职工需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报《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所在企业出具的职工本人过去12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职工本人过去12个月工资银行流水;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报《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会利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站,对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拟补助人员名单、补助原因、拟补助金额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拨付补助资金。

市人社局作为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将进一步加大各项政策落实力度,加快各项政策落实进度,切实将各项政策尽快落实落地,确保质量和效率;按照“一次办好”改革和防风险的要求,优化流程和手续,严格按流程办事;对提报材料中涉及个人和企业隐私信息的内容,做好相应保密工作,确保不失密泄密,最大力度的为广大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劳动者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责任编辑:杨凡、王亮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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