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06-20 16:57:06
齐鲁网潍坊6月20日讯 6月20日,记者从临朐县委办公室获悉,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协调有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临朐县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坚持“城乡统筹、全域覆盖、集约发展、重点管控”工作思路,立足提升城市品质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推动城乡规划建设实现科学化、精细化、一体化、均等化。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规划管控范围:县域行政区划范围内各类城乡规划区全部纳入集中统一管理。其中,城关街道、东城街道、辛寨镇、冶源镇、五井镇、龙山产业园为重点管控区;其他建制镇规划区、行政村规划区、主要交通干线周边及河流、库区、干渠沿线水土涵养区、水源地及其周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一并纳入重点管控范围。
《意见》突出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严格执行县规委会决策,加强规划审批管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全县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县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国土空间规划,并报上级政府审批;各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编制辖区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交通、电力、供热、燃气、通信、绿化、消防、防震减灾、给排水、人民防空、生态环境、文物保护、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由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纳入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意见》严格项目建设管理,依法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制度,强化批后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并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除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作出规划许可,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需经原规划审批单位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验收。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意见》强化城乡规划建设监管,各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是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巡查管理。严格落实规划实施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规干预或擅自修改变更城乡规划违法行为人责任,对存在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违法建设影响程度依法采取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处以罚款等措施;对违法建设项目多、社会影响大的镇(街、园、区),在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予以核减分值,并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违反法律法规、在城乡规划管理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闪电新闻记者 于刚 潍坊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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