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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了!潍坊市新建道路五年内禁止开挖!

来源:潍坊晚报

作者:

2019-02-25 1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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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城市运行的“生命线”。2月24日,记者从市城市管理局了解到,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对目前我市地下管线设置管理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行了理顺。此规定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1

我市首次对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立法

《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我市针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的第一次立法。

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地下管线主要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管道线缆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与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管线以及海域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不包含在内。”该负责人说

按规定,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地下管线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投诉举报。同时,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调查处理、反馈。

2

新建、改扩地下管线应办许可手续

按新出台的规定,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其中明确要求,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进行建设;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此外,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以后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桥梁以及单建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3

大修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

在建设过程中,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依法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为尽量减少因敷设地下管线对正常的道路交通造成影响。此次还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当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针对地下管线敷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影响其他地下管线或者市政、轨道交通、环卫等设施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损坏毗邻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理维护单位抢修。

4

建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消除隐患

地下管线的管理维护单位负责着所属地下管线的运行安全,要对地下管线及其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发现破损、老化、缺失的及时修复或更换。同时,要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定期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确需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管理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废弃地下管线;确需废弃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

任何人和单位都严禁出现擅自占压地下管线及其养护管理通道进行建设活动;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蚀性的物质,种植深根性植物;擅自接驳地下管线等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正常运行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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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

综合管廊的建设应满足规划设计的要求,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各类入廊管线安全、有序、高效、节能地建设和运行。综合管廊应集中管理、统一运营和维护。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

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其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支付管廊使用费,收费标准由双方按照指导意见协商确定。

我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地下综合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6

危及地下管线,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对于各项地下管线在建设、管理维护中的违规行为均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其中对危及地下管线安全或妨碍地下管线正常运行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地下管理长期以来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地上、轻地下”“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的错误观念。近年来,地下管线管理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管线管理单位多,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监管不到位;管线建设统筹不力,设计前瞻性差,道路反复开挖;档案信息归集率较低,尚未建立起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机制,整体上显得比较混乱。

根据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市政府法制办与市城市管理局组织成立了立法课题组负责起草工作,经过长期的调研、论证,出台了该《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管线的管理。

[责任编辑:杨凡、王亮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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