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11-05 15:49:11
齐鲁网潍坊11月5日讯 为切实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近日,临朐县林业局、县畜牧局、县公安局联合发布实施《关于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
《通告》规定,封山禁牧范围为全县所有林地和宜林荒山荒地,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地等重点生态保护区,道路绿化及村庄绿化、企事业单位、学校等造林绿化工程区,具体范围由各镇(街、园、区)自行划定。
在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从事放牧、焚烧、野炊、砍柴、割草、采种、采脂、采挖树桩、垦荒、侵占林地;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等封山禁牧设施。凡在封山禁牧范围内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由临朐县森林公安局依法予以查处。
《通告》要求,各镇(街、园、区)、国有林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封山禁牧和牲畜圈养工作,要在封山禁牧区的主要路口、人畜活动频繁区域以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立封禁管护牌、界桩、护栏。对违反封山禁牧规定情形的,及时予以制止,并上报森林公安机关。对抗拒、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闪电新闻记者 于刚 潍坊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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