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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齐鲁网

作者:李涛

2018-10-17 17:37:10

齐鲁网潍坊10月17日讯 17日上午,潍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潍坊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高成勇、市文广新局副局长苗庆安等解读《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介绍《办法》制定出台相关情况和贯彻落实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

为加强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传承和弘扬潍水文化,推进文化名市建设,根据潍坊市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潍坊市文广新局起草了《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法制办按程序审查完成后,2018年8月2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9月18日,田庆盈市长签署了第93号政府令予以公布,自12月1日起施行。

高成勇主任介绍,自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潍坊市立足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大领域,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出台了一批富有成效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潍坊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比如,《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妥善处理了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坚持源头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为人民群众打造安全的居住生活环境,着力“消隐患、压事故、保平安”。《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潍坊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打响“大气污染攻坚战”,还人民群众“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思想,使潍坊市21万余公顷湿地有了“保护伞”。

据介绍,《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在认真总结实际做法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广泛参考上海、武汉、厦门等地的立法经验,从理顺保护区管理体制机制、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丰富文化生态发展方式、加强重点区域保护、强化保障监督等方面对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理顺保护区管理体制机制。《办法(草案)》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推进保护区建设工作。明确了文化部门牵头,教育、旅游、财政等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体制,确立专门工作机构和目标要求,压实了工作责任,确保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一是完善四级名录保护制度,确立了县、市、省和国家逐级晋升的名录保护体系。二是建立全方位的保护措施,通过明确项目保护单位,落实了保护责任;建立数据库实行数字化保护,实现全面系统保护;根据项目传承发展状况实行分门别类保护,增强保护的针对性。三是建立市、县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和退出递补机制,确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条件和标准,补齐了传承人队伍建设的制度短板。

构建多元化文化生态发展方式。一是建立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设施载体网络,在保护区内规划建设一批活态展示馆、综合性传习中心、传习所、传习户等载体,确保项目有载体有平台。二是有效整合利用了现有宣传资源,在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做好宣传的同时,依托风筝会、鲁台会、文展会等节会活动集中宣传展示潍水文化,并确定每年腊月二十三至次年二月初二为“潍水文化宣传月”,打出潍水文化宣传的组合拳。三是将潍水文化传承纳入教育体系,实施“薪火工程”,推进中小学非物质文化遗产课堂教育,“产学结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职业教育。四是实施“潍水文化”品牌工程,通过专题研究挖掘梳理文化资源,通过品牌创建、旅游开发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影响力,做大做强潍水文化。

加强重点区域保护。一是阐明重点区域的范围,将传统文化历史积淀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对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区域明确为重点区域。二是明确保护要求,重点区域要编制整体性保护专项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提出保护整治要求和具体保护措施。三是加大保护力度,对重点区域内的生产生活活动进行严格限制,防止其对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强化保障监督措施。一是理清资金来源和使用路径,在规定多元化资金筹措方式的同时明确了资金的具体用途,实现了保护区建设资金的“开源节流”。二是强化保护队伍建设,对保护队伍的业务素质、年龄、专业机构等方面提出要求,确保培养一支高素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三是规定强有力的监督措施,通过组织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专家和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保护区建设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力求监督“真管用、见实效”。

苗庆安副局长对《办法》的主要内容作了解读。《办法》共四十三条,包括总则、文化遗产保护、文化生态保护、重点区域保护、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七部分。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文化、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旅游、商务、体育、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市政府设立保护区专家委员会,负责潍水文化生态保护相关规划、保护方案的评议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

第二章文化遗产保护部分,重点规范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区分不同情形实施分类保护: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对于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对资源丰富、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创新性保护。另一方面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递补机制和补助制度,对本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补助或奖励。

第三章文化生态保护部分,重点规范了五方面内容。一是加强展馆设施建设。建立保护区规划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设施四级载体网络:市、县(市、区)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展示馆,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性传习中心,社区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村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户。二是推进非遗入校园。将潍水文化传承纳入当地教育体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校园教育传承“薪火工程”。在幼儿园、小学、初高中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与技艺课程,鼓励职业院校、特殊教育学校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合作建立教学和研究基地,推广现代学徒制教学模式。三是开展宣传展演活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演艺活动,利用“潍水讲坛”“尼山书院”等平台开展文化遗产公众教育活动,采取巡展巡演、参展参演等形式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设立“潍水文化宣传月”,办好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七夕、中秋、重阳等传统节庆活动,对当地传统民俗活动给予保护与正确引导,形成健康文明的文化习俗。四是注重研究挖掘和产业融合。要求文化部门、保护区工作机构要组织开展潍水文化专题研究,编辑出版潍水文化成果专著。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潍水文化研究和著述。做好县志、乡志、村志等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巩固潍水文化探源成果。鼓励和推荐优秀的潍水文化研究成果,参加国家、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相关奖项的评选。市、县(市、区)旅游部门应当将潍水文化列为本地旅游形象宣传内容,支持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发旅游项目,引导旅游经营者开发潍水文化特色旅游产品,鼓励景区设立潍水文化传承展示场所,开展传习活动。

第四章重点区域保护部分,在传统文化历史积淀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对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区域,设立重点保护区域,编制重点保护区域专项规划,对在重点保护区域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提出要求。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部分,对保护资金及使用,保护人才队伍建设作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对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名义开展活动,单位和个人骗取各项扶持、奖励、资助、补贴、补助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部分,规定了施行日期。

苗庆安副局长就《办法》的贯彻落实作了详细介绍。他提出,市文广新局将着力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促进《办法》学习宣传到位、贯彻执行到位,推动保护区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实现新跨越、迈上新台阶。

组织学习,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办法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办法》是指导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市级文化系统将先行组织系统内的学习,让相关工作人员深刻理解法律的各项规定,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能力,为开展好执法工作夯实思想基础。结合工作培训,开展研讨交流,通过学习培训,使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精心组织,广泛宣传。把办法宣传普及工作落到实处。法律法规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要积极创新宣传手段和工作方式,加强与报刊、广播、网络、电视等媒体的合作,充分利用“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潍水文化宣传月”等时机,组织一系列有声势、有影响、有深度的宣传普法活动,发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举办展览、论坛、讲座等活动,帮助社会公众加深对《办法》的认知理解。结合非遗进社区、进校园工作,大力推进普法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努力在全市形成《办法》“人人皆知”的良好局面,为办法的贯彻实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制定配套文件、推进办法落实。《办法》确立的如非遗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管理等制度,需要在内容、方法、程序等方面加以细化。我们近期将制定出台《潍坊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潍坊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和管理工作,鼓励全市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增强其责任感和履行义务主动性,让《办法》的基本保障制度落细落实,为办法的深入实施提供保障。

闪电新闻记者 李涛 潍坊报道

[责任编辑:杨凡、彭芳、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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