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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四部门联手整治校外培训机构

来源:潍坊新闻网

作者:毛德春

2018-03-19 14:35:03

为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保障全市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市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工商局日前决定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据悉,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市所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重点是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文化培训的机构。

按要求,本次整治,县级教育部门要负责牵头建立《培训机构白名单》,向社会公布合法规范培训机构名单;建立《培训机构黑名单》,公布无证无照办学、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办学行为的培训机构名单。

专项治理行动分五个阶段,根据需要,交叉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2018年3月中下旬)

各县市区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通过发布公告、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等形式,将上级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精神传达到所有中小学校、培训机构,让学生、家长、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了解上级要求,积极参与专项治理;教育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和各中小学校公示栏进行公布,接受群众举报投诉。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8年4月份)

各县市区要在开展中小学生参加培训情况摸底调查、组织教育培训机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综治、公安、消防、乡镇、社区等相关单位、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拉网式大排查,全面排查培训机构的资质、场地、安全状况和办学行为,摸清辖区内开展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数量和主要违规、违法行为,建立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三)集中治理阶段(2018年5月——10月)

对排查阶段及后续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治理。

1.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无证无照非法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要督促其限期依法申办相关证照,尽快使其合法办学;不具备办理证照条件或拒不申办证照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无证有照非法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督促其限期依法申办办学许可证;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教育培训业务;拒不整改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坚决纠正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外语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到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严禁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活动,坚决查处将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严肃查处培训机构偏离正确办学方向进行提分、升学等学科培训效果的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培训机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按要求进行备案,向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与备案一致,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7.培训机构超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擅自变更办学地点,不按规定收费退费,违规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授课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8.坚决查处部分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四)巩固成果阶段(2018年11月—2019年5月)

各县市区在继续开展治理的基础上,对前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深入分析,梳理汇总发现的问题,总结提炼有效的管理经验,树立规范办学典型,研究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举措,构建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常抓不懈。

(五)专项督查阶段(2019年6月)

市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项督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

通过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清理无证无照、证照不全非法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保障全市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责任编辑:杨凡、邢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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