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1-02 16:59:01
齐鲁网潍坊1月2日讯(记者 于刚)近日,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17年第13期行政处罚信息,本次共有2家单位“上榜”,分别是潍坊市坊子区人民医院使用抽验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谷精草案和潍坊康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经营抽检不符合标准的医用棉球、擅自变更库房地址案。
记者了解到,潍坊市坊子区人民医院从亳州市豪门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该批谷精草1000g,门诊药房使用250g、住院药房使用231g、抽样检验210g,损耗9g,现场库存经称量共300g ,该批谷精草的使用价格为0.0272元/g,货值金额共计27.2元,违法所得共计18.80元。给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医院,1.没收扣押的谷精草(批号:141201,标示生产单位:亳州市豪门中药饮片有限公司)300g;2.没收使用上述不合格中药饮片违法所得18.80元;3.并处上述不合格中药饮片货值金额2倍罚款54.4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73.20元。
潍坊康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经营的医用棉球,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及复验不符合标准要求。该批号医用棉球共购进150斤,销售价格25.23元/斤,货值金额3784.5元,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库房地址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存在擅自变更库房地址的行为。给予该公司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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