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11-07 11:38:11
齐鲁网潍坊11月7日讯(记者 李杨)11月7日,记者从潍坊市物价局获悉,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信委联合发布《关于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自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潍坊市将贯彻执行《通知》要求,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并由电网企业免费更换峰谷电能表。不选择的,仍按原方式计价。记者获悉,该政策的实施范围是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
根据《通知》中规定,用电峰段为8:00至22:00,谷段为22:00至次日8:00。其中,采暖期峰段由14个小时减少至12个小时,谷段由10个小时增加至12个小时,即峰段8:00至20:00,谷段20:00至次日8:00。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峰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元;谷段电价降低0.17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7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峰、谷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元。其中,采暖期谷段电价由降低0.17元调整至降低0.2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4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加价标准不变。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居民用户以年度为周期,一年内不应调整。本《通知》所指采暖期,是指每年11月至次年3月。为便于操作,按照电网企业12月至次年4月抄见电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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