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潍坊日报
2017-08-18 09:14:08
为强化各级各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扎实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近日,市委、市政府联合出台了《潍坊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及41个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通过列明环保责任清单,划定环保“责任田”,构建全市齐抓共管的大环保工作格局。
根据《职责》,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原则,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各部门(单位)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
《职责》要求,各级党委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各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强化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建立和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职责》明确了3个党委职能部门和38个政府职能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将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列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协调推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细化了工作内容。
《职责》同时明确了审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包括促进环境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加强对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加强对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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