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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青州市“3.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公布

来源:齐鲁网

作者:王亮家

2017-07-25 14:41:07

齐鲁网潍坊7月25日讯(记者 王亮家)微信截图_20170725133725.jpg

25日上午,潍坊青州市“3.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组在潍坊市政府网站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2017年3月14日8时37分许,一辆车牌号为鲁VD0963的中型普通客车,沿青州市五文路行驶至邵庄镇文登社区西郭庄村集贸市场附近时,因制动失效,先后与一辆小货车、两辆面包车发生碰撞,并冲到赶集群众中,造成9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9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务委员王勇和省领导姜异康、龚正、孙伟、张江汀、王随莲、孙立成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妥善处理好善后。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派员赶赴现场,孙立成副省长带领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和善后救治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和市政府《关于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潍政办发〔2010〕58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和青州市政府组成的潍坊青州市“3.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一案六查”的要求,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肇事中型普通客车及其所有人、驾驶人情况 

(1)肇事车情况:鲁VD0963号中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青州市顺达交通服务中心,住所为青州市驼山中路2783号;车辆型号为合客牌HK6600K1,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发动机号码A4002533,车架号码LJ16AC3C3A2002082;出厂日期为2010年1月26日,注册登记日期为2010年2月9日,注册登记机关为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该车于2017年1月6日在潍坊和通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结论:合格,核定载客19人,事故发生时实载12人。该车在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终止日期至2018年2月8日)及第三者商业险(保额30万元,终止日期至2018年2月8日);乘车人员险(保额19座*26万元,终止日期至2017年4月29日),驾驶人员险(保额15万元,终止日期至2018年3月8日)。 

(2)肇事车所有人情况:鲁VD0963号中型普通客车的实际所有人为杨明银(男,58岁,邵庄镇西郭庄村人,身份证号:370721195912266394),车辆实际管理人为傅德水(男,45岁,邵庄镇西郭庄村人,身份证号:370721197207106378)。杨明银购买车辆后,于2010年5月13日与青州市顺达交通服务中心签订《客运经营合同书》,每月向青州市顺达交通服务中心缴纳800元费用,由其办理车辆营运手续、驾驶员上岗证等手续,并代收保险费、GPS服务费等。 

(3)肇事车驾驶人情况:鲁VD0963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情况:杨广成,男,汉族,身份证信息:1965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370721196502086379,住址:山东省青州市邵庄镇西郭村163号。驾驶证信息:驾驶证准驾车型A2,驾驶证号:370721196502086379,档案编号:370700213145,初次领证日期:1999年4月12日,发证机关: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有效期始2011年4月12日,有效期至2021年4月12日,状态正常。2016年12月19日由青州市顺达交通服务中心进行上岗前培训,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客运、普货运输驾驶员,2017年2月2日开始跑县内班车。 

(4)肇事车班线许可情况及路线:该车辆属县内班车,由青州市客运站始发,目的地邵庄镇文登村。2010年5月13日初次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期满前,企业提出延长营运年限申请,经综合性能检测,车辆技术等级为一级,青州市运管机构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于2016年5月27日下达了延长营运年限决定书,延长至2017年5月11日。事发当日,该车由青州市汽车站出发沿昭德路向南行驶至凤凰山路路口,右转沿凤凰山路向西行驶至王府街办涝埠路口向北驶入五文路(X065),沿五文路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 

(5)检验检测情况。山东交院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鲁VD0963合客牌中型普通客车制动性能不合格,驻车制动失效;在连续下坡路段短时间多次采取制动措施,制动气压值过低,致使制动失效。鲁VD0963合客牌中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与鲁VJ899R东风牌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8km/h,该路面设计时速为40km/h,因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制动已失效,车速不受人为控制,故在事故认定中不认定超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潍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乙醇检验鉴定报告结论证实:杨广成静脉血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青州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杨广成尿样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阴性。 

2、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鲁VJ899R,小型面包车,登记所有人:曲春刚,登记住所青州市邵庄镇东郭村378号。驾驶人曲春刚,男,汉族,1982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37078119820528637X,驾驶证信息:准驾车型A2,驾驶证号:37078119820528637X,档案编号:370700393631,初领证日期:2004年2月11日,有效期止:2026年2月11日,状态正常,发证机关: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住所:青州市邵庄镇东郭村378号。 

(2)鲁CP6025,微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韦续章,登记住所淄博市临淄区边河乡田旺村337号。驾驶人徐依东,男,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370305197001221512,驾驶证信息:准驾车型C1,驾驶证号:370305197001221512,档案编号:370300251970,初领证日期:2011年4月20日,有效期止:2017年4月20日,发证机关: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住所:淄博市临淄区边河乡徐旺村111号。 

(3)鲁V1886C,轻型普通货车,登记所有人:张丽丽,身份证号370781198801204043,登记住所青州市谭坊镇时家村玲珑街390号。驾驶人张丽丽,女,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370781198801204043,驾驶证号:370781198801204043,准驾车型C1,档案编号:370730778274,初领证日期2015年9月1日,有效期止:2021年9月1日。发证机关: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住所:青州市谭坊镇时家村玲珑街390号。 

以上3辆事故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均未受伤。 

(二)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1、青州市顺达交通服务中心,成立于2002年6月28日,地址为青州市尧王山路东首路北,法定代表人冯蜂国,注册资金伍拾万元整,公司类型为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县内班车客运,出租客运,货运代办。2002年注册成立时出资人为青州市交通运输局,属国有企业性质。2013年12月11日,经青州市政府研究同意,对企业进行脱钩改制,维持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变,出资人调整为青州市国资局。 

 2、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1月16日,地址为青州市益王府北路2577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源,注册资金壹佰万元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县内班车客运,一类机动车维修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鲁交运管许可潍字370781011483号,有效期至2022年9月6日,经营范围:一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客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2016年6月28日,青州市汽车站与其签订《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委托协议书》,委托其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检,委托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 

3、青州市汽车站,成立于1994年11月22日,地址为青州市尧王山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刘明亮,注册资金贰佰贰拾叁万伍仟元整,公司类型为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客运站经营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鲁交运管许可潍字370781004321号,有效期至2018年9月10日。 

4、郭庄集基本情况。郭庄集历史形成 ,集市的主要地点位于西郭庄村,辐射南山村、东峪村等周边村。2009年,根据潍坊市工商局《潍坊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实施方案》(潍工商字[2009]158)文件精神,西郭庄村委登记注册成立“青州市邵庄镇水利开发服务处郭庄村市场服务处”,性质为集体分支机构(非法人),隶属于邵庄镇水利开发服务处,负责人傅效庄(原西郭庄村支部书记,2011年3月不再担任),负责郭庄集的日常管理。2016年1月16日,西郭庄村委与西郭庄村民王继孟签订《西郭村集市市场管理合同》,约定承包费每年5000元;王继孟对摊位按大小收取0.5-2元的费用,主要用于卫生清理、秩序管理等方面。 

(三)道路基本情况 

事发路段为青州市境内五文路(X065),东西走向,道路行政等级为县乡级道路,沥青路面,由东向西为下坡道路(从坡顶至事故地点为连续下坡路段,长度2.8公里),视线良好,道路两侧为住房,该路段设计标准为三级公路,村庄道路限速40公里/小时,道路全宽6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齐全、完好,道路中央单黄虚线分隔,未划分机非车道,事故地点东侧设有左转弯警示标识及下坡警示标识。 

(四)事故路段天气情况 

事发地点3月14日8时至9时,天气晴,气温2.3摄氏度,东南风1-2级,气压1015.5百帕,温度48%,能见度6千米。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3月14日8时37分许,杨广成驾驶鲁VD0963号“合客牌”中型普通客车,沿X065(县道)五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郭庄村村碑处时车辆失控,先后碰撞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鲁VJ899R小型面包车、鲁CP6025微型普通客车、鲁V1886C轻型普通货车和多名赶集群众,致23人伤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8时38分许,青州市公安局接到事故报警,迅速调集警力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并报告到青州市应急办等相关联动部门和单位;青州市中心医院等3家医疗机构分别于8时40分左右接到120指令,并于9时10分左右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急救和运送伤员工作。 

潍坊市委、市政府接到报告后,刘曙光书记作出批示指示,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李宽端市长带领有关市领导,迅速调集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伤员救治、事故善后和调查处理。一是立即调集公安、交通、卫生、安监等部门和邵庄镇、事发地社区及村委开展现场救援,并迅速调动各方医疗资源全力救治受伤人员。二是立即控制肇事驾驶员,查扣肇事车辆和相关物证,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保护现场。三是立即组建应急处理和善后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善后安置、政策解释、舆情宣传等5个工作组,全面开展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伤亡家属情绪得到及时安抚,社会秩序迅速恢复正常。 

(三)伤亡人员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9名人员死亡,14名人员受伤。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肇事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未及时对肇事车辆故障进行检修,致使鲁VD0963合客牌中型普通客车制动性能不合格,驻车制动失效;在连续下坡路段短时间多次采取制动措施,制动气压值过低,致使制动失效,车辆失控;郭庄集赶集村民无序散乱或集聚在交通道路上,造成安全隐患,致使事故伤亡扩大。 

(二)间接原因 

1、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青州市顺达交通服务中心安全科虚设,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致使未能及时消除肇事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致使肇事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差,在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冒险驾驶车辆上路运营。 

(2)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受青州市汽车站委托对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所建检测线检测能力达不到实际检测要求,致使营运客车漏检不检问题存在;例检人员违反例检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未对肇事车辆进行例检的情况下,违规出具合格报告,致使肇事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上路运营。 

(3)青州市汽车站明知受委托方检测能力达不到客车安全运营要求,未有效制止和采取措施;未与受委托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并对其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受委托方例检行为监督、检查不严格,致使肇事车辆未经实际安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上路运营。 

2、肇事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员安全意识差 

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杨明银、实际管理人傅德水及驾驶员杨广成安全意识差,存在侥幸心理,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车辆带病冒险上路运行,造成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前3-4天,杨广成便发现肇事车辆存在油门供油不足问题,打电话告诉了傅德水,傅德水没有足够重视,没有及时安排对车辆进行检修。3月14日事发当天早上,肇事车辆油门供油不足问题已经非常严重,杨广成再次向傅德水汇报,傅德水因家中有事且存在侥幸心理,答复杨广成说“可能是柴油滤芯出问题,今天没空,明天再处理”。傅德水将车辆的情况告知实际所有人杨明银,杨明银也因家中有事没有及时安排对车辆进行检修。杨广成在明知肇事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冒险上路运行,致使事故发生。 

3、交通运输和道路交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 

(1)青州市交通运输局未认真履行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对青州市顺达交通服务中心履行客运车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存在问题失察;对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规出具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合格报告行为失察,对青州市汽车站落实客运车辆安全运营管理不力失察。 

(2)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巡查管控职责,在开展道路交通隐患大排查快整严治执法集中行动中未发现事故隐患,对郭庄集附近公路人员秩序混乱、少数小摊小贩在事发路段公路上经营未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 

(3)潍坊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未认真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工作要求,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中未发现事故隐患,对青州市交通运输部门客运安全工作不力失察。 

4、集贸市场的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 

(1)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要求,认真履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郭庄村市场服务处及郭庄集实际管理者西郭庄村委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失察,未对郭庄集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2)西郭庄村委(郭庄村市场服务处)作为郭庄集实际管理者,未有效规范制止小摊小贩和赶集村民的违规行为,集贸市场秩序混乱;未认真开展村民安全教育,村民安全意识差,在赶集时无序散乱或集聚在交通道路上,对少数小摊小贩在事发路段道路上经营未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造成安全隐患,致使事故伤亡扩大。 

(3)青州市邵庄镇党委、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集贸市场疏于管理,对长期存在的郭庄集没有及时规范,对郭庄集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辖区内村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差,在郭庄集开市时村民无序散乱或集聚在交通道路上,对少数小摊小贩在事发路段道路上经营未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4)青州市政府未认真贯彻国家道路交通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对辖区内客运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失察,对辖区内农村集贸市场管理不到位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潍坊青州市“3.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杨广成,鲁VD0963中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3月29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傅德水,鲁VD0963中型普通客车承包经营管理人,涉嫌交通肇事罪,3月29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杨明银,鲁VD0963中型普通客车实际所有人(承包经营人),涉嫌交通肇事罪,3月29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4、冯蜂国,青州市顺达交通服务中心负责人,涉嫌交通肇事罪,3月29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5、刘军,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例检员,鲁VD0963号的中型普通客车从青州市汽车站发车前进行车辆检测的直接责任人,涉嫌交通肇事罪,3月29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以上5人是中共党员或公职人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相应处理人员 

1、曲桂东,青州市顺达交通服务中心副主任,分管客运工作。对肇事车辆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未能及时消除肇事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致使肇事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差,在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冒险驾驶车辆上路运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 

2、杨昭林,中共党员,青州市顺达交通服务中心书记,分管安全工作。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未能及时消除肇事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致使肇事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差,在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冒险驾驶车辆上路运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3、王永源,中共党员,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对例检人员违反例检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规出具合格报告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按程序罢免其职务。 

4、王会光,中共党员,青州市汽车站党支部书记兼副站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明知受委托方检测能力达不到客车安全运营要求,未有效制止和采取措施;未对受委托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受委托方例检行为监督、检查不严格,致使肇事车辆未经实际安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上路运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5、刘明亮,中共党员,青州市汽车站站长。对汽车站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对受委托方例检人员违反例检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规出具合格报告问题失察;对肇事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运营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窦保军,青州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客运办副主任兼驻汽车站管理办公室主任。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对青州市顺达交通服务中心未落实客运车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失察,未发现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规出具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合格报告行为,对青州市汽车站未认真落实客运车辆安全运营管理工作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等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7、韩荣国,中共党员,青州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兼客运办主任。对青州市顺达交通服务中心未认真落实客运车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失察,未发现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规出具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合格报告行为,对青州市汽车站未认真落实客运车辆安全运营管理工作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8、聂尉,中共党员,青州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对客运办、驻汽车站管理办公室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疏于管理,对青州市顺达交通服务中心、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青州市汽车站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潍坊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处理。 

9、杨建政,中共党员,青州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分管运管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对青州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疏于管理,对青州市顺达交通服务中心、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青州市汽车站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等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0、刘全林,中共党员,青州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对客运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疏于管理,对青州市交通运输管理所、青州市顺达交通服务中心、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青州市汽车站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等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1、杨致同,中共党员,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工作失职,未认真开展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巡查,对郭庄集附近公路人员秩序混乱、少数小摊小贩在事发路段公路上经营等问题未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等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2、夏继嵩,中共党员,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副科级),分管一中队、三中队、八中队。未认真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对三中队未认真履行职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等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3、陈波,中共党员,青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通警察大队党总支书记、大队长。对三中队未认真履行职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等规定,建议对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14、周作成,中共党员,青州市市场监管局邵庄监管所副所长。未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认真履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发现郭庄村市场服务处及郭庄集实际管理者西郭庄村委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未对郭庄集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等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5、孙爱国,中共党员,青州市市场监管局邵庄监管所所长。未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认真履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发现郭庄村市场服务处及郭庄集实际管理者西郭庄村委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未对郭庄集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等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6、王志栋,中共党员,青州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疏于管理,对邵庄监管所未认真履行集贸市场安全管理工作失察;未认真组织开展集贸市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等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7、张道文,中共党员,青州市市场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对分管领导及邵庄监管所未认真履行集贸市场安全管理工作问题失察;对开展集贸市场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彻底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等规定,建议对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18、胡忠军,中共党员,邵庄镇文登社区西郭村党支部书记。未有效规范制止小摊小贩和赶集村民的违规行为,对少数小摊小贩在事发路段道路上经营未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未认真开展村民安全教育,村民安全意识差,在郭庄集开市时村民无序散乱或集聚在交通道路上,造成安全隐患,致使事故伤亡扩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9、王福涛,中共党员,邵庄镇党委委员兼文登社区党总支书记。对辖区内农村集贸市场管理问题失察,对长期存在的郭庄集没有及时规范管理,对郭庄集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辖区内村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差,在郭庄集开市时村民无序散乱或集聚在交通道路上,造成安全隐患,致使事故伤亡扩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王国良,中共党员,邵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疏于管理,对辖区内农村集贸市场安全管理问题失察,未认真开展辖区内村民安全教育宣传。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等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1、吴金国,中共党员,邵庄镇党委书记。对辖区内农村集贸市场安全管理问题、村民安全教育宣传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2、丁法剑,中共党员,青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交通运输工作。对青州市交通运输部门贯彻国家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等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3、李师庆,中共党员,潍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总支副书记、主任。未认真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工作要求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青州市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不力失察,对青州市交通运输部门客运安全工作不力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等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四)行政处罚及其他问责建议 

1、建议责成青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青州市顺达交通服务中心处上限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冯蜂国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建议责成青州市交通运输局对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规出具例检报告、青州市汽车站允许未经实际安全检查的肇事车辆上路运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3、建议责成青州市委、市政府向潍坊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青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及邵庄镇党委、政府向青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青州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牢固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全面落实各行业、各部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要继续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强化依法治理,采取强有力措施,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严检查、严执法、严整改、严处罚、严落实,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二)要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体制机制改革。青州市“3.14”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了青州市城乡道路客运车辆经营管理方面的严重问题:一是客运企业只收取管理费或所谓的承包费,不参加客运车辆实际管理,无法有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安全制度、安全规程和措施难以落实;二是个人车主在经营过程中,为追求利润,变相压缩必要的经营成本和维护保养成本,违法违章行为屡屡发生,埋下事故隐患,严重危害道路运输安全。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完善体制、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增加投入、加强引导,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逐步实现城乡道路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潍坊市、青州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尽快摸清辖区内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客运驾驶人员及客运线路运营情况等基本情况,特别是要针对“3.14”事故暴露的问题和隐患,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措施,提出切实可行解决方案。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引导,根据地方财政情况,探索基本公共服务“政府买单”等模式,不断满足城乡居民“行有所乘”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三)进一步加大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各级道路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道路运输监管责任,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按照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要求,认真分析关键环节,加快推进隐患排查治理、风险分级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客运企业要加强车辆安全性能的维护和保养,加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紧急事故处置技能培训;车辆安全检验检测单位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严禁违规出具虚假报告;汽车站要严格按流程报班发车,坚持封闭式发车,全面维护交通运输安全稳定。 

(四)进一步加强县乡道路的交通安全监管。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农村群众出行集中的县乡公路的巡逻力度和密度,做到每个乡镇都能见到警车、警力。要组织发动乡镇干部、农村基层组织、派出所等各方力量,加强重点路段管控,共同执法管理。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通过电视台、广播、手机短信和农村大喇叭等定期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切实提高村民的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 

(五)进一步加强农村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随着城乡交通基础设施的加快发展,公路沿线农村集贸市场沿道经营,以路为市,市场脏、乱、差,交易秩序混乱等问题普遍存在。属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引导和规范。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宣传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经营户和群众的素质,形成自愿遵守、维护市场发展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基础建设,设置固定经营场地,并设置与之配套的相关设施,杜绝流动商贩挤占公路。要制定集贸市场的管理制度和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市场治理和服务职能,促进市场管理的规范化,营造公平、公正、文明的市场交易环境,确保百姓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责任编辑:杨凡、杨本敬、王亮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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