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3-24 17:31:03
齐鲁网潍坊3月24日讯(记者 李杨)24日,记者从潍坊市环保局获悉,《潍坊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正式出台。记者获悉,本办法适用的举报范围为: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土小“企业;利用废弃窑坑、废旧厂房以及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建筑施工、房屋拆除、渣土堆放和运输等扬尘污染严重的情形及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环保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本办法加大了对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奖励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举报,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举报人500元至20000 元的奖励。具体规定为:对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的,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4000元;对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6000元;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10000元;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土小“企业,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0元;利用废弃窑坑、废旧厂房以及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4000元;建筑施工、房屋拆除、渣土堆放和运输等扬尘污染严重的,由环保部门转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部门实施经济处罚后,环保部门奖励举报人500元;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环境保护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0元至20000元。同一举报内容只奖励一次。
另外,出现举报人不协助、不配合调查人员取证或拒绝提供举报所需信息的;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调试或检修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调查过程中,没有获得有效证据或调查后无法查清楚,举报人又无法提供确凿事实的;串通或唆使企业内部人员或相关人员为骗取奖金等目的而故意造成污染物泄漏,致使排放不达标等情况的等情形的,将一律被认定为无效举报,不予奖励。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本人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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