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2-17 17:05:02
齐鲁网潍坊2月17日讯(记者 李杨)近日,潍坊安丘环保局对外发布《安丘市2016年4季度排污费公示》。截至2017年2月14日,在安丘市2016年4季度79家被勒令征收排污费的企业中,已有75家上缴排污费,仅剩4家未缴。
据《安丘市2016年4季度排污费公示》信息显示,2016年4季度,三通食品(潍坊)有限公司、安丘盛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丘市鲁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79家企业被安丘环保局依法征收排污费。其中,安丘市鲁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缴纳排污费86643元;山东柠檬生化有限公司已缴纳排污费191420元;安丘盛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已缴纳排污费24102元;山东凯仕利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缴纳排污费44116元。截至2017年2月14日,安丘市永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奥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丘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和潍坊新地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仍未上缴该项费用。其中,安丘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应缴排污费802211元。
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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