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2-16 09:37:02
齐鲁网潍坊2月16日讯(记者 李杨)16日,齐鲁网记者从潍坊滨海区环保局获悉,2016年4季度滨海区共有74家企业被勒令征收排污费,预计征收总额4105510元。截至2017年2月14日,共有63家企业如数上缴排污费,仍有11家企业未上缴。
据滨海区环保局公布的《滨海区2016年4季度排污费征收情况公示》显示,2016年4季度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纯碱厂、山东国海化工有限公司等74家企业被征收排污费。截至2017年2月14日,已完成上缴的企业有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氯化钙厂、潍坊滨海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山东潍坊龙威实业有限公司明帅化工厂等63家企业,实缴金额1376597元。其中,山东国海化工有限公司上缴排污费169359元,潍坊市北海热力有限公司已上缴排污费130576元,山东新和成药业有限公司(热电)已上缴排污费143084元。
此外,仍有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热力电力分公司、潍坊科伦比恩化工有限公司、潍坊中以溴化物有限公司、潍坊创业工贸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未上缴排污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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