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20-03-07 08:34:03
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7日讯 3月6日,潍坊昌乐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烧荒”行为的通告》。为保护生态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昌乐县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烧荒”行为,禁止向河道、沟渠抛弃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不良行为。
今后,昌乐县各镇(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露天禁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好党政机关干部、社区干部、村干部、环卫人员、老党员、老干部、志愿者等人员的作用,落实干部包地块、包路段、包河流责任制,形成良好的整治态势,扎实推动禁烧工作开展,派出专门巡查组,实行24小时巡查制度,坚决遏制各类“烧荒”行为。
同时,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各尽其责,加强对“烧荒”的执法监察,形成全覆盖、无缝隙的全方位巡查体系,及时制止和查处“烧荒”违法行为,形成震慑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之规定,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或者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立案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烧荒”是全体公民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广大市民相互转告,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积极抵制、报告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违法行为,自觉维护我们美丽的家园,共同守护好我们的一片蓝天。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露天“烧荒”工作,投诉、举报一切“烧荒”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6288110、6221451。
闪电新闻记者 李杨 潍坊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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