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12-12 18:12:12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12日讯 12日,闪电新闻记者从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获悉,为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政策扶持和专业指导,全面提升非国有博物馆的办馆水平,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与潍坊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印发了《潍坊市非国有博物馆运营奖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0年1月4日起施行。
记者从《办法》中看到,潍坊市非国有博物馆奖补资金的来源为财政专项资金。潍坊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年度安排。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奖补资金的申请受理、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按照本《办法》提供资金支持。
《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对外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
《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过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对于奖补标准,《办法》也做出相关标准:基本陈列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经评审认定,超出40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每馆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举办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的社会教育活动,按每个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每馆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举办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原创性、主题性展览,按每个不超过40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每馆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展览方案需提前报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论证。
非国有博物馆申请奖补资金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逐级向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上年度博物馆运营报告,并提交申请书、博物馆资格证明、财务收支报告,以及与申请奖补事项相应的材料。
附:潍坊市非国有博物馆运营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政策扶持和专业指导,全面提升非国有博物馆的办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潍坊市非国有博物馆奖补资金的来源为财政专项资金。潍坊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年度安排。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奖补资金的申请受理、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按照本《办法》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过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对外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
第五条 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平公正、绩效优先的原则,奖补资金主要用于非国有博物馆规范运营和文化惠民项目补助和奖励。
第六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非国有博物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山东省文物局已审核备案。
(二)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构成体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藏品应当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不少于300件(套)。
(三)每年免费开放240天以上。
(四)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不低于400平方米,展厅(室)适宜对公众开放。展览内容应科学准确,展品应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
依托各级文物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作为馆舍的,展厅(室)面积可适当放宽。
(五)办馆注册资金能保证博物馆年度正常运作,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六)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等文件。
第七条 奖补参照标准:
(一)基本陈列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经评审认定,超出40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每馆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举办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的社会教育活动,按每个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每馆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举办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原创性、主题性展览,按每个不超过40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每馆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展览方案需提前报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论证。
第八条 非国有博物馆申请奖补资金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逐级向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上年度博物馆运营报告,并提交申请书、博物馆资格证明、财务收支报告,以及与申请奖补事项相应的材料。
第九条 基本陈列面积、社会教育活动、展览方案等的认定、审核,由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
第十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文物行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和具体项目申请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拨款等措施,并依照国家法律,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十二条 参与奖补资金相关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市财政、文物行政部门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闪电新闻记者 李涛潍坊报道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536-8198101,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0536-8198101,诚邀合作伙伴。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齐鲁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