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11-20 15:59:11
近日,潍坊昌乐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明、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情况下,向客户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昌乐县综合执法改革以后,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职,办理的房地产管理方面的第一起行政处罚案件。
今年9月份,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县房产发展促进中心移交的涉嫌违法案件线索,反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违法预售商品房,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今年9月17日,张某夫妇来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营销中心,初步了解后达成保留房源的意向,并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交款1万元作为预订款。该房地产营销中心工作人员在明知意向房源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符合销售条件的情况下,仍旧收取客户意向金作为预订款,并开具了收款收据。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情况下,向客户收取预付款性质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擅自售卖商品房的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闪电新闻记者 刘蓓 通讯员 闫春逢 潍坊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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