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05-21 17:49:05
齐鲁网潍坊5月21日讯 近期,寿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与各派出所利用“无人机”航测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天目铲毒”行动,共发现非法种植罂粟20余处,铲除罂粟300余株。
无人机高空探查,迅速锁定罂粟
罂粟,又叫“鸦片”,俗称“大烟”,是国家严厉禁止种植的非法毒品原植物。可是,有些村民认为它可以治疗牙疼、拉肚子,有的为吃“大烟”苗或看花,觉得种几棵罂粟没什么事,便在自家院子里或屋前棚后种植“大烟”,这些都是违法行为。通过探查,公安机关发现寿光市圣城街道东石村翟某花在院内种植罂粟53株,台头镇彭家道口四村隋某爱院内种植罂粟8株,根据规定,翟某被处以治安拘留10日,隋某被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非法种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公安部门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存侥幸心理,如有种植请立即铲除,也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有线索,请您拨打"110",或者0536-5197701进行举报。
闪电新闻记者 周明秀 潍坊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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