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05-07 18:27:05
齐鲁网潍坊5月7日讯 7日,记者从潍坊市文物局获悉,近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潍政办字〔2019〕42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加快推进潍坊市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优惠政策,必将极大促进全市博物馆事业繁荣发展。
潍坊从2014年省文物局批准设立第一家民办博物馆以来,利用4年多的时间,相继建立了32家非国有博物馆,藏品总量达11467件(套),基本陈列70余个,每年直接受益群众达30余万人,已成为国有博物馆的重要补充,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潍坊鸢都红木嵌银漆器博物馆成为我省第一个加入中国博物馆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潍坊齐鲁酒地酒文化博物馆陈列成为我省第一个被评为“山东省十大精品陈列”的非国有博物馆。
经过近几年的运营,发现非国有博物馆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政策扶持不到位,潍坊在对非国有博物馆政府购买服务、免息贴息贷款、免费开放补助等建馆扶持方面,因缺少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措施而得不到有效落实,限制了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空间;资金扶持不到位,目前,非国有博物馆大都依靠个人出资、企业出资或合作出资等方式运营,购买藏品占用了大部分资金,导致馆舍运行困难,出现“门前冷落车马稀”的尴尬状态;人才匮乏,非国有博物馆因大都是社会力量通过多年的收藏积累而设立的,举办者虽对藏品有爱好兴趣,但对博物馆的功能和业务开展,普遍缺乏博物馆学知识,专业人才的缺乏,导致非国有博物馆运营出现困境。
记者看到,《意见》从发挥重要作用、拓展发展空间、提高发展质量等方面对潍坊市非国有博物馆进行了扶持和管理规定。
《意见》指出,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非国有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将非国有博物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新建非国有博物馆场馆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国家相关优惠政策执行。建成后的博物馆其展厅(室)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和不低于400平方米,每年开放日须在240天以上。凡在潍坊依法设立、正常运行满一年且向社会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根据免费开放的天数、参观人数、展览情况等,经评审认定考核合格,市级财政每馆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补资金。
附:《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促进全市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推进文化强市建设,根据《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非国有博物馆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非国有博物馆是我市博物馆体系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加快建设“文化名市”的重要力量。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有利于解决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进一步加强我市优秀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传承;有利于完善我市博物馆体系,增强博物馆事业发展后劲和活力;有利于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非国有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将非国有博物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县级以上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非国有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具体措施,对非国有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遇到的难题,及时帮助解决。要鼓励发展具有门类特点、行业特性、地域文化特色的非国有博物馆,优先发展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国有博物馆门类空白的专题性博物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支持、鼓励和引导并保障我市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
二、多措并举,积极拓展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空间
(三)优化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环境。要充分发挥各级文物保护委员会的作用,统筹协调解决非国有博物馆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税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在教育功能发挥、科研活动、人员培训、合作交流、评估定级、政府政策信息服务、价格政策等方面,赋予非国有博物馆与现有国有博物馆同等待遇,共同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
鼓励、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依托藏品、展览等研发推广博物馆衍生产品,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对于社会服务功能发挥优越、成绩突出的非国有博物馆,可按规定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中小学生素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四)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用地保障。非国有博物馆建设项目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必须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禁改变博物馆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非国有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后继续作为博物馆建设用地。对已有建筑物确需改建为非国有博物馆的,其用地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筑空间使用必须符合消防等国家规范要求。
(五)对新建非国有博物馆场馆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国家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非国有博物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开展文化传播公益性活动产生的非营利性收入,依法享受税收免征或优惠。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向非国有博物馆提供捐赠或以其他形式提供资助,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对新建和已建成运营的非国有博物馆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按照公益公用事业标准执行。
(六)市财政统筹博物馆免费开放资金和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等资金,扶持、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发展。
1.凡在我市依法设立、正常运行满一年且向社会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经评审认定合格,根据免费开放的天数、参观人数、展览、社会教育情况等,市级财政每年给予一定的奖补资金,每馆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
2.县级以上政府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为非国有博物馆在建设、运行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3.优先扶持基础条件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非国有博物馆。优先扶持填补我市博物馆门类空白,特别是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的非国有博物馆。
4.鼓励非国有博物馆通过改造“三旧”(旧工业区、旧村落、旧街区)建筑,依托景区,利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和相关公共设施等作为馆舍。鼓励在文化遗产和传统乡土建筑富集、保存基础条件较好、文化底蕴深厚的乡村和社区,因地制宜建设生态博物馆、乡村(社区)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家庭式博物馆及地域文化、名人等专题馆。
具体奖补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三、依法办馆,全面提高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质量
(七)完善博物馆管理制度体系。明确非国有博物馆在职称评定、藏品鉴定、等级评定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的同等待遇和法律地位;明确非国有博物馆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和登记注册;明确非国有博物馆对藏品的合法所有权基础上,加强对藏品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凭证执业、依法办馆的监督,做好非国有博物馆的登记、年检、执业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办馆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执业,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安装应用“智慧消防”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组织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和消防培训演练,建强用好“微型消防站”,切实提高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八)提高办馆质量和服务水平。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理事会等组织管理制度。加强非国有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通过馆际交流等形式,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通过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定级、对口支援等方式,不断提升非国有博物馆各项业务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推动建立陈列展览“策展人”制度,鼓励和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举办突出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的原创性、主题性展览,扩大陈列展览的影响力和传播力。严格基本陈列内容审查,抵制低俗之风。非国有博物馆要完善开放服务制度,深入开展“六进入”活动,即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推进“数字博物馆”建设,为宣传我市优秀文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九)规范藏品管理。非国有博物馆藏品受法律保护,列入清单账册的藏品归属博物馆法人所有,包括出资举办者在内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侵犯。非国有博物馆应自觉维护博物馆声誉,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不得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征集或处置文物藏品的,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接受市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非国有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进入馆藏的藏品原则上不得进行分流交易,确需退出馆藏的,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国有博物馆依法交换、借用非国有博物馆藏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供藏品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合理补偿。
(十)规范责任落实。市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非国有博物馆的审核登记工作。市文物行政部门要担负起主管部门的责任,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行业建设和活动的业务指导。民政、文物行政部门要把非国有博物馆纳入考核监管体系,通过评估定级和年检、考评等方式,指导非国有博物馆健康规范发展。
未取得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资格,擅自以博物馆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取消法人资格后继续以博物馆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在申请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或者违法违规从事藏品征集、销售、处置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存在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强化考核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消防、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同时,对申报兴办博物馆的项目进行可行性审定,对投资方进行资质和藏品方面的考察,提出相关建议。建成后的博物馆其展厅(室)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和不低于400平方米,每年开放日须在240天以上,对因馆舍保护维修、改造提升等原因确需停止营业的,报相应管理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博物馆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中小学生等特殊群体要一律免费开放。
(十二)全市各级各类以博物馆名义从事业务活动的单位、场所,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补充或重新办理非国有博物馆法人登记。不符合条件的,要按照本意见进行整改。
闪电新闻记者 李涛 潍坊报道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536-8198101,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0536-8198101,诚邀合作伙伴。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齐鲁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