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04-19 14:47:04
齐鲁网潍坊4月19日讯 目前,寿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在持续开展。一批涉黑涉恶的犯罪团伙和个人受到法律严惩。4月19日,记者从寿光市人民法院了解到,当地一名“村霸”被“请”上了法庭,被告人隋某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公审。
记者了解到,据检察机关指控,隋某敏曾多次殴打并辱骂村民,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2015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隋某敏酒后无故打砸寿光市连城庄子村村委办公室,损坏门、茶具、水壶、茶盘、监控录像机等物品。2016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隋某敏酒后无故在寿光市连城庄子村小区隋某礼车库内殴打隋某祥、隋某文、隋某海。
2018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隋某敏酒后滋事,谩骂、殴打寿光市连城庄子村村民隋某华,并在隋某华回家后踢砸隋某华家楼道门、继续谩骂。2018年3月份的某天,被告人隋某敏因地界纠纷,在寿光市台头派出所出警民警在场的情况下,对隋某章进行殴打。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隋某敏多次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审理,将全面评议后择期宣判。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另外,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536-8198101,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0536-8198101,诚邀合作伙伴。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齐鲁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