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10-17 20:30:10
齐鲁网潍坊10月17日讯 10月17日,寿光公安局公布了最新破获的一起案件。据警方介绍,寿光市圣城街道王口村张某因与其他村一村民存在土地纠纷,自2009年以来,先后十余次参与非法上访,且存在过激行为。目前,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该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据寿光市信访局工作人员介绍,信访维权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对于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等非访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严厉打击。据介绍,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采取缠访、闹访等非正常甚至极端的上访方式,不但对解决问题于事无补,甚至自己还要承担法律后果。对于通过非正常方式、采取非正常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上访人,将根据其违法犯罪行动依法实施严厉打击,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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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信访人违反上述内容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信访条例》还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信访人不按规定到指定的场所或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串访、越级访、堵门堵路、散传单、打横幅等形式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扰乱破坏经济发展环境,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均属非正常上访构成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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