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10-15 23:11:10
齐鲁网潍坊10月15日讯 说起银行卡,每个人都不会陌生。持卡人通过使用银行卡,不仅可以存储资金,而且还能理财消费,正确使用银行卡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10月15日,记者从寿光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法院就一起银行卡盗窃案进行了宣判,而该案的起因就是一张看似十分寻常的银行卡。
在本案中,18岁的徐某收购了江苏省某信息职业学院学生何某等人的银行卡及手机卡。随后,徐某将这些银行卡和手机卡都交给了郑某,而郑某又将这些卡出售给了涉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社会人员。随后,实施诈骗的社会人员通过诈骗一家公司获利26万元,该笔钱款被转账到了何某出售的银行卡内。
记者发现,该案的起因就是何某等学生缺乏法律意识,擅自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这才给了倒卖银行卡的徐某以及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提供了“作案工具”。该案的复杂性就是因为徐某等人在出售了银行卡之后,又再次耍起了“小聪明”。在出售何某的银行卡后,郑某通过徐某让何某挂失并补办了与银行卡关联的手机卡。在诈骗团伙将26万元打入何某银行卡的同时,郑某就通过手机卡获取了到账信息。随后,郑某让徐某带着何某补办了银行卡并通过多渠道取出了银行卡内大部分的钱款。简而言之,原本出售银行卡给诈骗分子的“卡贩子”一转眼又成了转移诈骗分子赃款的窃贼。
据郑某交代,之前他看到诈骗分子通过自己出售的二手银行卡骗了80万元赃款后,就有“分一杯羹”的想法,于是铤而走险,果断将26万元转走。经查,这笔26万元的款项本属于潍坊的一家公司。随后,寿光警方查明了钱款的流向,徐某、郑某的违法行为被警方发现,二人最终落入法网。
寿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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