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8-08 16:28:08
齐鲁网潍坊8月8日讯 日前,潍坊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省、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持续、稳定、惠民的原则,确定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
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和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除此之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保教费标准,省级实验示范类380元/生·月、市级示范类300元/生·月、县级示范类240元/生·月、普通类200元/生·月。
省级十佳幼儿园、市级十佳幼儿园、潍坊名园的保教费,可在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其中省级十佳幼儿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市级十佳幼儿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潍坊名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5%。幼儿园招收的托班,可在本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无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可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30%的幅度上浮。
规范了收费和退费情况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算。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退(转)园当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达到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实际入园天数收取,多退少补。
加强收费监督管理 做好收费公示
各类公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要认真填写《幼儿园收费公示表》,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价格、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上述收费标准将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闪电新闻记者 于刚 潍坊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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