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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了新标准

来源:齐鲁网

作者:李涛

2017-11-07 10:33:11

齐鲁网潍坊11月7日讯(记者 李涛)日前,潍坊市教育局发布《关于推进学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用于指导和规范学校(包括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培训机构)扎实做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意见》指出,学校要坚持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实现学校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

学校要将可能对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影响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风险隐患全面纳入防控范畴,科学预防、系统应对、不留死角。

要通过构建“双预机制”,使学校切实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持续提升学校本质安全水平,完善长效化精细化风险防控机制,有效保障师生生命安全,保障教育系统和谐稳定。

附:《关于推进学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的意见》

潍教函〔2017〕14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各开发区教育局(公共事业局、教体局、文教局、社管局),各直属学校:

近年来,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其安委会推动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两个体系”。为落实上级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决策部署,提升我市学校安全管理水平,完善长效化精细化风险防控机制,在学习借鉴其他领域安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经验基础上,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对学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用于指导和规范学校(包括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培训机构)扎实做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总体要求

学校的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潍坊市校园安全风险清单》(最新版为2017年11月修订印发),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行。

学校要坚持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实现学校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

学校要将可能对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影响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风险隐患全面纳入防控范畴,科学预防、系统应对、不留死角。

要通过构建“双预机制”,使学校切实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持续提升学校本质安全水平,完善长效化精细化风险防控机制,有效保障师生生命安全,保障教育系统和谐稳定。

三、工作依据

下列文件(其全部或部分内容)是抓好学校安全管理教育,构建“双预机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依据所注日期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依据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一)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3.《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二)国家相关规定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2016年12月)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2017年4月)

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号,2016年4月)

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2016年10月)

5.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2013年3月编印,其中包括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职责)

6.教育部等9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6〕6号,2016年11月)

7.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号)

8.教育部等10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2006年6月)

9.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2002年6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2月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8条)

10.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国办发〔2007〕9号,教育部制定,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2月转发)

11.教育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教体艺〔2015〕3号,2015年4月)

1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13.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发布,2010年12月教育部30号令修改)

14.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5〕431号,2005年11月印发,2006年1月1日施行)

15.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2010年9月发布,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16.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3〕8号,2013年9月)

17.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2号,2014年2月)

1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2013年11月)

19.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基一〔2014〕10号,2014年8月)

20.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2015年3月)

21.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6〕4号,2016年11月)

22.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外监〔2012〕26号,2012年4月)

23.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督〔2015〕4号,2015年8月)

(三)省级文件

1.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2010〕87号,2010年9月)

2.《山东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鲁食药监发〔2013〕3号,2013年4月)

3.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27号转发)

4.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厅办字〔2016〕10号,2016年2月)

(四)市级文件

1.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潍坊市校园安全建设标准》

2.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联防联控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6〕84号,2016年6月)

3.《潍坊市学校专职保安服务管理办法》(潍教字〔2011〕43号,2011年7月)

4.《潍坊市学校安全保卫干部管理办法》(潍教办字〔2011〕67号,2011年6月)

5.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全市学校安全稳定事故问责办法》的通知(潍教办字〔2011〕34号,2011年5月)

6.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事故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潍教办字〔2011〕82号,2011年8月)

7.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教办字〔2011〕45号,2011年8月)

8.市教育局印发《潍坊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

9.《关于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意见》(潍教办字〔2017〕19号,2017年8月)

10.《潍坊市校园视频监控全覆盖工程实施方案》(潍教函〔2014〕19号,2014年3月)

11.《关于调整潍坊市教育局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的通知》(潍教函〔2017〕138号,2017年9月)

12.《关于加强警用器械管理使用的通知》(潍教字〔2010〕23号,2010年6月)

13.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关于统一学校安全保卫室标识的通知》(潍教字〔2010〕24号,2010年6月)

14.关于印发《学校消防安全治理标准》的通知(潍教函〔2017〕72号,2017年5月)

(五)校车文件

1.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

2.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印发《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教基一〔2012〕9号)

3.《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2016年1月发布)

4.潍坊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潍坊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潍教字〔2017〕16号,2017年6月)

5.潍坊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校车管理档案的通知》(潍教明电〔2012〕152号)

6.潍坊市教育局等19部门《关于调整潍坊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成员的通知》(潍教字〔2016〕23号,2016年10月)

7.关于印发《潍坊市校车服务方案》的通知(潍校车办函〔2017〕1号,2017年9月)

四、术语和定义

(一)风险管控

1.风险:安全事故或健康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可能性,是指事故(事件)发生的概率。严重性,是指事故(事件)一旦发生后,将造成的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风险=可能性×严重性。

2.可接受风险:降至可容许程度的风险。

3.危险源: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它们的组合。(在分析造成伤亡、影响健康、导致疾病的因素时,危险源可称为危险有害因素,分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四类)

4.风险点:指风险伴随的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在特定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进行的伴随风险的活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

5.危险源辨识: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分布和特性的过程。

6.风险评价: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分级,研判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和有效性,确定风险是否降至可接受。

7.风险控制措施:学校为将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程度,针对该风险而采取的相应控制方法和手段。

8.风险信息:风险点名称、危险源名称、类型、所在位置、当前状态以及伴随风险大小、等级、所需管控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等一系列信息的综合。

9.风险清单:学校各类风险信息的集合。

(二)隐患治理

1.安全隐患:简称隐患,又称事故隐患,是指学校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隐患分类: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和场所现场类隐患。了解隐患分类有助于把握隐患的具体事项。

场所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设备设施;场所环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消防及应急设施;供配电设施;卫生防护设施;现场其他方面。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资质证照(如民办学校是否有办学许可证,学校食堂是否有经营许可证);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管理档案;安全投入;应急管理;卫生基础管理;其他安全管理。

3.隐患排查:教育部门、学校组织安全管理干部、专业技术人员、教职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学校管理制度,根据学校存在的安全风险对学校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工作过程。

4.隐患治理:即隐患整改,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

5.隐患信息:即隐患基本情况,包括隐患名称、位置、状态、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其严重程度、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职责划分、治理期限等信息的总称。

(三)分级

1.分级范围:安全管理的分级包括对风险进行分级,对风险的管控分级负责,对隐患进行分级,对隐患的治理分级负责,对事故的分级,对突发事件的分级等。

2.风险分级:通过科学、合理方法对风险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划分等级。一般分为1-4级,分别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风险分级是风险分级管控的基础。

3.风险分级管控:按照风险不同级别、所需管控资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管控层级进行管控。层级是指学校的组织管理架构。

4.隐患分级:根据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课、搬离,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学校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根据隐患分级情况确定整改的负责层级、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5.事故分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6.事件分级:《突发事件应对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应急预案中有具体分级标准,学校的应急预案应对应上级预案及其分级标准。

(四)其他

1.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规范,防控学校安全风险和排查治理隐患,建立预防机制,规范师生行为,使学校各项制度和活动符合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并持续改进,建设安全校园。我市学校主要依据《潍坊市校园安全建设标准》进行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

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法》中,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等。为防范学校安全事故,要将学校整体作为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风险防控。

五、工作方法

(一)风险与隐患的关联。即使防控到位,事物也存在风险;防控不到位,加大事物的风险;防控不到位既是风险也是隐患。例如,学生同一时间上下楼梯存在拥挤踩踏的风险,如果各项措施防控到位,就不存在隐患。防控不到位,加大拥挤踩踏的风险,例如:对学生没有进行教育、楼梯狭窄、通道有障碍物、低年级学生上下楼没有值勤老师看护、楼梯护栏不牢固、通道晚间照明不足等,这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因素既是风险,也是隐患。

(二)风险与隐患的动态性。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不能一劳永逸,需要持续关注,定期进行。以下是动态性的表现和工作持续性的客观要求:

1.事物自身存在变化发展过程,这些过程有的快有的慢,有的显性有的潜藏,例如灭火器的失效,墙体的倾颓,线路的老化等;

2.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变化或更新,上级提出新的工作要求,因而工作标准、设施设备标准等发生变化,

3.机构发生调整,相关岗位人员变动,新任教职工不了解不熟悉情况和职责。新生入学或搬迁新校区、新教室等;

4.事故事件的发生,包括外地外校和本地本校发生事故事件。对照事故事件研判本地本校是否有导致发生的同类因素,同类因素即是风险和隐患。

(三)安全隐患治理的资源。学校承担起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包括隐患排查责任。此外,可借助有效资源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1.学校自行组织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2.上级检查或上级安排的交叉检查;

3.食品药品监督、公安、住建、卫生、消防、供电等部门到校检查指导;

4.消防维保、房屋建筑质量检测机构对学校安全评估;

5.家长对学校的安全评价,可通过家长进校园活动进行;

6.其他热心教育具有安全专业能力的机构和个人的参与。

(四)重大安全隐患的确定。重大安全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1.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2.涉及重大危险源的;

3.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师生聚集在10 人以上的;

4.发生过死亡、重伤、三次以上轻伤、重大财产损失等,且发生事故的条件和致因依然存在的;

5.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定时间内得不到整改的,例如校舍整体不符合抗震标准;

6.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学校自身难以排除的;

7.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认定的。

(五)安全隐患治理(整改)的落实。各类隐患治理特别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7.防止隐患再次出现的机制完善措施。

(六)隐患排查周期的确定。学校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场所、部位、设施、设备、流程的特点特性,确定综合、专业、专项、季节、日常等隐患排查的周期和节点。例如:对校舍的排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03号),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对城乡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排查后需要鉴定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及时鉴定。对未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每年鉴定一次;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鉴定一次。校舍排查鉴定结果要及时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以便查询。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排除隐患,根据实际情况报当地政府解决。学校食堂人员多、食材流动性大,规范性要求高,易发食堂食品安全事故,食堂安全监督员应每日进行检查。

(七)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学校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并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教职工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要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

(八)安全文档管理。

1.学校要建立自己的风险辨识、安全隐患排查清单,形成“一校一册”台账。

2.学校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随时归类留存工作资料,形式包括纸质与电子资料,内容包括上级来文、本校发文、工作制度、工作图片、会议记录、隐患排查记录、整改通知、转办与整改记录、汇报材料、培训记录等。

3.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评估记录,隐患整改复查验收记录,汇报材料等,应单独建档管理。

(九)信息沟通。学校应建立不同职能和层级间的内部沟通和用于与相关方的外部沟通机制,及时有效传递风险隐患等信息,提高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和效率。内部沟通有利于避免推诿掣肘,防范工作漏洞,明确工作责任,使各项安全工作落地生效。外部沟通有利于借助行政资源、专业资源、形势要求,解决学校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

六、组织保障

(一) 组织有力、制度保障。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对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进行部署、调度,从保障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角度完善有效运行的管理制度。要保证安全管理干部专职从事或主要精力用于安全工作。集团化学校、联盟学校的总校要对分校的安全管理负责和指导。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法人代表要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负责。

(二)全员参与、分级负责。从教职工到学校负责人都应当参与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各个岗位要从防范事故风险的角度,审视、评估和改进自己所负责的工作。

(三)系统规范、融合深化。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应在安全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推进,贯彻于学校日常活动全过程,与学校总体制度和文化融合衔接。

(四)评价激励、重在落实。学校要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通过客观评价引导责任落实。学校的风险辨识和制度建设要符合学校自身情况,要避免照抄照搬,既要全面又要简练,以有效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生命安全为根本。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选树“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标杆学校,通过示范带动,推动学校建立健全“两个体系”,将校园建成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意见建议报学校安全工作科。

潍坊市教育局

2017年10月27日

 

[责任编辑:杨凡、杨本敬、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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