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潍坊晚报
2017-10-30 09:30:10
王某因事故丧子未获赔偿,青州法院将其列为帮扶对象
青州市谭坊镇的王某几年前乘坐儿子的摩托车外出时,被一辆轿车撞翻。王某受伤,儿子因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轿车驾驶员田某赔偿王某及其亲属等人50万余元。但田某家境一般,无力赔偿。青州法院在了解王某的实际困难后,将其列入司法救助的对象。10月29日,记者采访了解到,近日执行法官到王某家中,送去了一万元司法救助款。据了解,有8种情形可获司法救助。
困难当事人获救助
“谢谢法官们给俺家送来司法救助款,有了你们的帮助,俺家的日子好过多了。”近日,领到1万元司法救助款的王某眼眶湿润,嘴里反复重复着这几句话。
王某的厄运源于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2011年9月的一天,王某的儿子驾驶摩托车,搭载着王某及其孙子行驶在回家的公路上。当摩托车调头由南向北穿越公路时,被一辆由西向东逆行的轿车撞翻,三人均受伤,王某的儿子受伤最为严重,被送往医院急救。
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司机田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的儿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儿子因抢救无效死亡。
此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王某起诉。法院审理查明,田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任何保险,且该车已脱审,最终判决田某赔偿王某及其亲属等人50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经王某及其亲属申请,案件转入执行程序,但执行结果一无所获。田某之所以购买脱审车辆,一是方便代步,二是出于极低的价格,由此可见,田某的经济能力有限。另外,田某家住农村,而且比王某还大三岁,以这样的年纪和劳动能力来看,王某一家获得赔偿的希望近乎为零。晚年丧子,还要照顾小孙子,王某夫妇生活的困难可想而知。
在了解王某的实际困难后,执行法官向法院党组汇报了王某的家庭情况,法院党组经研究决定,将其列入司法救助的对象。近日,执行法官驱车20公里赶到王某家,将1万元救助款交到王某手里。
八种情形可获救助
据法官介绍,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记者了解到,司法救助的对象共有八情形:(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本报记者 陈怀禹 通讯员 安兆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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