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7-19 09:43:07
齐鲁网潍坊7月19日讯(记者 周明秀)近日,潍坊市下发《关于印发<潍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据了解,《细则》中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凡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活动的,均应遵守本细则。
《细则》指出,要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 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设施 配置及车辆性能指标原则上应高于本区域主流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细则》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7座及以下乘用车,潍坊本市号牌,车辆车龄自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至申请日不超过1年,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不低于12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自然吸气式车型排量不小于1580毫升,涡轮增压式车型排量不小于1380毫升,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少于200千米;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 装置; 不得喷涂或张贴专用颜色和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等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等条件。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 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均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无暴力犯罪记录; 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具有经营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等条件。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维护和保障驾驶员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 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 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不得额外收取未予标明的任何费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地出租汽车发票。应建立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及时处理价格纠纷。调整运价规则时,应当提前 15天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 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应当有一端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 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过渡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536-8198101,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0536-8198101,诚邀合作伙伴。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齐鲁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我来说两句